■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 陈敏
孟先生和家人到一个户外越野公园游玩,在体验山地越野车项目时,孟先生被甩出车外受伤。为索要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孟先生将项目经营公司以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10.5万余元。近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判处保险公司向孟先生赔付8.7万余元,项目经营公司赔1.7万余元。
案件详情:游客乘山地越野车被甩出车外致伤残
2022年3月6日,孟先生带弟弟前往海南某旅游开发公司经营的一个户外越野公园游玩,花300元体验山地越野车项目。孟先生乘坐该公司教练驾驶的越野车参与项目活动过程中,为了躲避一只乱跑的鸡,教练突然打转方向,孟先生被猛然甩飞出去,摔在路边的土沟里。经医院诊断,孟先生右锁骨外端粉碎骨折;多处皮肤擦伤。
事故发生后,孟先生两次住院治疗,并经司法鉴定确认十级伤残。孟先生两次住院花费3.1万余元医疗费,其间保险公司理赔给付赔偿金2.1万余元。
孟先生认为,保险公司在支付部分医疗费后,对后期费用没再支付。作为项目经营者,海南某旅游开发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5万余元,于是将该公司以及保险公司起诉至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由经营公司赔付
三亚城郊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海南某旅游开发公司需要承担的是侵权民事责任,保险公司需要承担的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目的均系保障孟先生人身受到侵害后应该给予的救济,因此,均属于维护孟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范畴。
法院认为,孟先生的各项主张符合法律的规定,经计算应得到的人身损害赔偿金为10.5万余元。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保险公司已赔付2.1万余元,还应支付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共计8.7万余元。由于孟先生受伤的根本原因系海南某旅游开发公司教练驾驶不当造成,应由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应由海南某旅游开发公司补足。
三亚城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向孟先生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8.7万余元;海南某旅游开发公司应向孟先生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1.7万余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赔付金额不合理,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亚中院认为,一审法院按照海南省202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661元,认定残疾赔偿金为8.5万余元并结合案涉意外伤害身故及残疾保险的限额50万元判令保险公司全额承担该项费用,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判定保险公司承担第二次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并无不当。最终,三亚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经营者是最终责任承担者,应赔付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
结合该案,海南终确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娇萍分析指出,海南某旅游开发公司作为山地越野车项目的经营者,负有最高的安全保障义务。这包括提供安全的游玩设施、配备合格的操作人员、进行充分的岗前培训和安全管理、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和防护措施、制定并执行应急预案等。法院查明,孟先生受伤的根本原因是该公司教练的驾驶操作不当。这直接证明了经营者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提供的服务存在安全隐患或人员管理存在疏漏。因此,经营者是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其赔偿保险公司赔付后剩余的部分1.7万余元正是基于此。
李娇萍表示,许多正规的游乐项目经营者会为游客购买公众责任险或意外伤害保险。这是经营者转嫁风险、保障游客权益的一种方式。在该案中,保险公司依据与经营者签订的保险合同,在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如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和赔偿限额内进行赔付。法院认可了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并依据海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了十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8.5万余元,结合其他费用,判决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付8.7万余元。保险公司的赔付是基于合同约定,其赔偿金额可能不能完全覆盖受害者的所有合理损失,如该案中保险公司赔了8.7万元,但总损失是10.5万元。
对于“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由经营者赔付”的逻辑,李娇萍介绍,法律的核心在于让受害者得到充分、合理的赔偿。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其法定义务,不能因购买了保险而完全免除。保险只是分担风险的一种工具。当保险公司的赔付(基于合同)不足以弥补受害者因经营者侵权造成的全部合理损失时,经营者作为最终的责任承担者,必须补足差额。这就是法院判决经营公司赔偿1.7万余元的原因。这也提醒经营者,购买保险是必要的,但绝不能替代自身安全管理责任的落实。保险有免赔额和限额,且保险公司赔付后可能向有过错的经营者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