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陈敏)身为公司员工,吴某东在工作之余,却利用职务之便把公司挖机占为己有再卖给他人。近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吴某东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吴某东今年27岁,于2023年2月12日被海口某工程机械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以月薪7000元的标准聘用为公司员工,主要负责保管并操作公司名下一台挖机在琼山区红城湖一工地进行作业。工作期间,吴某东认识了从事挖机租赁生意的梁某,因急需用钱偿还信用卡欠款,吴某东便向梁某谎称该挖机是自己的想出售。同年3月4日,所在工地挖机作业结束后,吴某东向杨某某虚构该工地施工方还有另一工地需要挖机作业,询问是否可由自己继续保管挖机并去该工地作业。杨某某信以为真便同意。吴某东将挖机运至其在海口市秀英区东山镇的老家。
之后,吴某东与梁某达成买卖挖机意向,梁某支付6000元作为定金,吴某东将挖机交付给梁某后,两人在微信聊天平台达成一致,商定挖机售价5.2万元,剩余款项待吴某东提供挖机权属证明并签订正式合同后支付。杨某某通过朋友得知挖机在梁某工作的工地,电话同吴某东对质后将挖机追回。经鉴定,该挖机价值18.48万元。
法院认为,吴某东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