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舒耀剑 通讯员陈宝仪)契约是商业合作的书面承诺。近日,文昌法院东路法庭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用一纸判决有力维护契约精神。
2024年1月,某建材公司与某公司达成材料供给合作,由某建材公司向一科技园项目供给建筑叠合板。合同条款约定,某公司月结80%进度款,并在全部货物对账完毕后一个月内全款结清。合同签订后,某建材公司开始向科技园供给叠合板。同年8月2日,某建材公司将第37车叠合板拉至指定工地,某公司工地技术员张某也如往常一样在签收单上签字确认。
然而,某公司迟迟不支付材料款,无奈之下,面临着资金链断裂风险的某建材公司将某公司告上文昌法院,要求支付107万元货款。
法庭上,某公司以货单上的签收人张某不是合同上约定的工地指定对账授权签字人为由,认为其签名不能视为对提供货物的数量、金额、质量的认可,而且某建材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存在供货拖沓的情况,导致了相关的损失,要求抵扣部分货款。
文昌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虽不是合同约定的授权签字人,但其作为工地的技术员,对账单上签名的行为并未超越其职务权限。而某公司虽提出某建材公司供货拖沓造成经济损失,却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据此,文昌法院判令某公司向某建材公司支付货款107万元,并按照相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