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舒耀剑 通讯员李伟)近日,文昌法院龙楼法庭判决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向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亮剑”。
据了解,2022年3月,在文昌某茶楼,王某(化名)与陈某(化名)一同饮茶聊天。王某向陈某透露信息并寻求帮助,称其想投资某地一处待开发的农贸市场,就差8万元启动资金,希望征信良好的陈某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批下来后再转给王某使用,贷款的本金及银行利息由王某按时还,而且另支付可观的“服务费”给陈某。
2022年4月,两人签订借条约定:陈某向银行申请8万元贷款,转借给王某用于投资;借款期限1年,月息2%,逾期需支付20%违约金;王某另付陈某服务费3%。拿到银行贷款后,王某立即投入到农贸市场项目,然而由于选址不当和周边竞争激烈,生意惨淡。到了2023年4月还款日,王某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借款。
2023年6月,多次催讨资金无果的陈某将王某告上文昌法院,要求王某偿还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10万余元,并承担律师费。随着审理深入,这起看似普通的借贷纠纷逐渐暴露出其违法本质。主审法官注意到,陈某在银行贷款时的用途申报是“经营周转”,实际却转借他人;王某在多家银行有不良信用记录,双方约定的利率明显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法官当庭宣判,“王某需返还8万元本金,但无须支付利息、违约金和律师费。陈某自行承担向银行的还款责任。”
“法律保护的是金融秩序,而非违法行为。”判决后,主审法官向不理解的陈某普法并严肃回应。
主审法官表示,法院的判决体现出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基本准则。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具有明确的用途限制,严禁挪作他用进行转贷牟利。任何形式的套贷转贷行为,无论借款人是否知晓,均将导致借贷合同无效。同时,出借人不仅无法获得约定的利息收益,还需自行承担资金成本及追索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