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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一消费者网购二手手机33天后发起退货被拒,认为商家和平台欺诈要求退一赔三被法院驳回

商家已尽告知义务不存在欺诈行为

  ■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 陈敏

  去年8月,东方的文先生在拼多多购物平台上网购了一部苹果12pro二手手机。使用一个多月后,手机出现“激活锁”。文某认为手机存在质量问题,将商家以及平台经营者起诉至法院,认为电商的行为属于欺诈,应退一赔三。近日,省二中院二审审结此案,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了文先生的诉讼请求。

  案情:网购手机有质量问题,消费者认为商家欺诈要求退一赔三

  2024年8月7日,文先生以1286元的价格在拼多多购物平台秦某经营的名为“某某数码通信”店铺购买一部苹果12pro二手手机,秦某的店铺于同日发货,商品快照页面显示该商品支持“15天无理由退换货”。

  同年8月9日,文先生收到手机后,曾多次向秦某的店铺反映,认为手机存在“全是改装”“信号差”等问题。秦某的店铺回应称,售卖的是正品苹果12promax型号,原厂屏幕换过玻璃,换了全新电池,换的都是原厂配件,不用担心品质。

  之后,文先生继续使用手机。9月12日,手机出现ID锁,文先生遂以存在质量问题发起退货申请,并将手机寄回秦某的店铺。店铺直接驳回售后单,理由是退回的商品影响二次销售,并载明“消费者刷机造成手机报废,手机不能使用了,店铺详情页有说明不支持私下刷机,消费者刷机人为损坏了、执意刷机,退货需要赔偿维修费用”。

  随后,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协助用户修改退款金额并同意退货。秦先生收到手机后拒绝签收。拼多多购物平台要求商家举证,秦某的店铺提供了退换货说明、保修须知等,并于9月17日退款686元给文先生。

  文先生认为,商家出售存在质量问题的手机的行为已构成欺诈,应当就所销售的商品退一赔三,要求商家以及平台赔偿3858元,并赔礼道歉。

  法院:商家尽到提示告知等义务不存在欺诈行为,驳回消费者诉求

  东方法院经审理认为,文先生出示的商品快照显示支持15天无理由退换货,文先生作为消费者,应当注意到支持退换货的期限,其仍购买商品,应视为已同意退换货期限。文先生收到手机33日后,通过平台以质量问题发起退货,已明显超出秦某承诺的15天退换货期限。文先生明知购买的是二手手机,且秦某在销售过程中明确提示不要刷机。文先生在秦某承诺的退换货期限届满前曾提出“该手机全是改装的吧?”“这手机信号问题怎么这么差?”等,但并未提出手机存在质量问题需要退货,而是在退换货期限届满后以质量问题直接向拼多多购物平台发起退货退款。秦某在拼多多购物平台以文某刷机需要赔偿维修费用为由,驳回了文先生的售后单,并举证证明不能办理退换货的理由及出售手机时的提示等。秦某在收到手机后拒绝签收,并举证证明文先生刷机影响商品的二次销售及后盖损坏,需要消费者赔偿维修费用。

  文先生已从拼多多购物平台知晓秦某驳回退货退款及执意退货需要赔偿维修费用等,且拼多多购物平台根据秦某店铺的举证协助修改了退款金额。秦某店铺在销售及售后过程中已尽到了提示、告知、协商和举证等义务,秦某不存在欺诈行为。

  最后,造成ID锁出现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文先生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手机出现ID锁是由于秦某的店铺原因造成的。文先生主张退一赔三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东方法院判决,驳回文先生的诉讼请求。文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省二中院提起上诉。

  省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文先生购买手机时要求是美版无锁且可以还原的,但秦某也明确提醒不要刷机。文先生在收到手机后,并未在15天无理由退换货期内检查其购买手机是否可以正常还原,而是在使用手机一个多月后才以手机存在质量问题直接发起退货。因此,文先生并未能证明其所称的手机出现激活锁问题系秦某销售的手机本身存在的问题,且存在欺诈行为,主张秦某“退一赔三”并赔礼道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维持。文先生又主张扣除折旧费600元不合理,法院认为,并不存在平台及卖家擅自修改退款价格的问题。

  最终,省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商家是否构成欺诈,要看其对商品的宣传或者承诺

  海南终确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娇萍表示,该案中,消费者要求对手机进行3倍赔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家一旦欺诈,消费者有权要求3倍赔偿。但商家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要看其对商品的宣传或者承诺,是否影响到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判断,是否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以致购买商品。

  李娇萍分析说,法院最终未支持文先生“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主要基于欺诈构成要件未能满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前提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欺诈的构成要件通常包括:主观上经营者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意图;经营者实施了上述欺诈行为(虚假宣传、重要信息隐瞒);消费者的错误认识是基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产生的。消费者因该错误认识而作出了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意思表示。

  该案中,文先生“退一赔三”的诉求未能得到法院支持,最关键的原因在于未能成功证明商家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欺诈行为”。具体体现在举证责任未完成、超出约定检验期、商家提示与描述构成抗辩和欺诈构成要件未满足4个方面。

  李娇萍提醒,在购物时,消费者应当仔细阅读交易条款,特别是退换货期限、商品详情,尤其是二手商品状态描述、商家特别提示等。及时检验商品,在约定的退换货期内或法定期限内,对商品的核心功能进行全面测试验证。发现问题及时主张权利,一旦发现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应在有效期内及时、明确地向商家提出,并保留沟通记录。电子产品存在一定风险,对商家的描述和承诺要有合理预期,并注意保留相关页面截图。保存证据是关键,无论是沟通记录、问题现象、物流单据还是商品本身状态,都是维权的重要依据。主张欺诈需要更有力的、能证明商家主观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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