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许光伟 马宏新 通讯员苏彦人)近日,儋州市人民法院交通法庭成功处理涉及两个未成年人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为未成年人权益保障与交通安全治理注入司法力量。
2024年10月8日13时11分许,林某波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白马井镇山村路口路段时,适遇麦某泽(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二轮车搭载李某平(未满16周岁)经此路段。因林某波驾车行经路口未减速慢行,加之麦某泽转弯未确保安全,导致两车发生碰撞,造成麦某泽、李某平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林某波、麦某泽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乘车人李某平无事故责任。
麦某泽将林某波、李某喜(车主)以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2万余元。
李某平将林某波、李某喜以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8万余元。
因两案事实关联、责任主体重合,儋州法院交通巡回法庭整合证据、统一责任认定,麦某泽及李某平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组织调解,双方法定监护人与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均同意两案涉及医疗费等多项损失在交强险限额责任范围内平均分配赔偿数额,商业三者险限额责任范围内再予以划责赔付。保险公司赔付原告麦某泽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0万余元,赔付原告李某平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