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 陈敏
海口网约车司机伍某在正常营运时被私家车追尾,网约车在事故中受损严重。公安交管部门判定私家车司机张某负全责。伍某的车辆因维修停运18天,他依据每日330元的标准,要求张某赔偿5940元停运损失以及误工费。诉求遭张某拒绝后,起诉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近日,龙华法院经审理认定伍某的合理停运时间为13日,判决张某赔付伍某2539元。
案件经过:私家车追尾网约车被索赔停运费5940元
伍某是海口市的一名网约车驾驶员,驾驶的车辆为一辆新能源小型轿车。2024年9月16日,伍某行驶至海口市椰海大道时,被张某驾驶的小轿车追尾,导致伍某的车与魏某驾驶的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受损。
经海口市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该次事故中,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伍某将车辆送往修理厂维修,维修费用已由保险公司支付。但该事故造成车辆维修18天的停运损失以及误工费,张某拒赔。伍某将张某诉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以每日330元的标准,要求张某承担车辆停运损失、司机误工费共计5940元,并提供了车辆维修记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等证明。
庭审中,伍某称其同时营运滴滴、曹操、花小猪平台,每月营运收入1万元至1.1万元,还提供手机平台查看流水数据。
法院判决:肇事方赔偿网约车司机13日停运费2539元
龙华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因自身驾驶行为导致三车受损,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应当承担100%的侵权赔偿责任,并依法赔偿相应的损失。伍某诉请停运损失费5940元。结合维修项目、事故情况等,若一律支持道路运输行业人员在车辆无法使用的期间可以获取停运损失,不利于保障劳动者积极创造价值的主动性。为此,法院认定合理的停运时间为13日。
经证实伍某确实从事营运工作。然而,伍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车每日的营运收入为330元,且所主张的计算标准未扣减车辆的能量消耗费用,其停运损失可参照我省上一年度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平均工资71298元除以停运时间13日计算为2539元(71298元/年÷365日×13日)。伍某诉请超出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伍某因该事故造成的损失为停运损失2539元,应由张某予以全额赔付。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赔付伍某2539元。
律师说法:网约车司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合理停运损失
如今,网约车已成为公众出行的主要交通方式之一,涉及网约车的交通事故数量呈上升趋势。网约车因交通事故受损无法营运,致使车辆“误工”,能否要求赔偿停运损失?
对此,海南终确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娇萍介绍说,网约出租车司机属于新兴就业群体,车辆是网约出租车司机赖以生存的工具,属于营运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对于网约车这类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道路交通事故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
李娇萍表示,停运损失是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损失,属于间接财产损失,并非机动车本身的直接损失,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如果保险公司已就停运损失免赔的条款对投保人作出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保险公司应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责。此种情况下,此损失应由实际侵权人自行赔付。
对于停运损失如何计算?李娇萍表示,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日净收入(元/天)×停运天数(合理的事故处理时间+维修时间)。日净收入:依据营运人事故发生前的平均流水,结合交通事故发生地同行业盈利情况,扣除相应营运成本予以酌定。停运天数:事故处理时间一般以交警部门出具的合理扣车天数证明为准;维修时间以维修机构合理的修车时间为准。
李娇萍提醒,随着网约车事故频发,赔偿规则逐渐复杂化,特别是司机作为“营运者”身份,在损失认定、平台责任、保险范围等方面涉及多个法律层面,值得大家重视。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网约车上的乘客受伤,乘客如果属于无过错方,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如果对方车辆全责,乘客可以直接向对方司机或其保险公司索赔。如果网约车司机有责,乘客可以先通过平台提供的商业保险理赔,或者起诉司机和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