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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7月09日 星期三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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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生漏乘联程航班导致后面航班取消,被迫支付高额改签费后起诉航空公司、购票平台退费被法院驳回

乘客未按航程顺序使用构成违约

  ■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 麦文耀

  前不久,留学生小刘通过某购票平台购买某航空公司联程机票,因漏乘北京到杭州段航班,在返程值机时被航空公司告知后续航班无法使用,被迫支付7750元改签费。事后,小刘投诉无果,将航空公司及购票平台诉至法院,主张对方未尽提示义务、格式条款无效且显失公平。近日,海口海事法院经审理,认定某航空公司格式条款有效,系小刘违约在先,判决驳回小刘诉讼请求。

  一次漏乘航班引发高额改签费用纠纷

  2024年2月,在英国某高校就读的大二学生小刘通过购票平台购买了某航空公司的联程机票,准备从英国曼彻斯特返回杭州。这张总价6877元的机票包含六段航程:去程为3月18日曼彻斯特—布鲁塞尔、布鲁塞尔—北京,3月19日北京—杭州;返程为4月7日杭州—北京、4月8日北京—布鲁塞尔、布鲁塞尔—曼彻斯特。

  3月19日,小刘抵达北京,但因行程安排失误,漏乘了北京—杭州的航班。4月7日,当她在杭州萧山机场办理返程值机时,某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告知,由于她未乘坐北京—杭州段航班,后续航班已被取消,无法正常登机。

  只是漏乘一段航班,导致后续行程被“锁定”,这个消息让小刘无法接受。

  就在她焦急万分时,某航空公司客服打来电话,表示可以通过支付误机费和改签费来变更行程,费用总计7750元。改签金额居然比原本机票价格还高?虽然无法接受,但由于第二天就要开学,当天也没有其他合适的航班,小刘别无选择,只能咬牙支付。

  事后,气不过的小刘向民航监督热线12326投诉,要求航空公司退还费用,却被以“已勾选运输总条件,系自愿付费变更行程”为由拒绝。购票平台方面提出补偿500元,也被小刘拒绝。随后,小刘将航空公司和购票平台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共同返还7750元并承担诉讼费。

  航空公司、购票平台称已尽提示义务

  庭审中,小刘的代理律师称,购票平台在发送的行程确认单中,链接的《XX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为2023年10月26日生效的旧版,而该航空公司官网当时已公布2024年1月1日生效的新版。与此同时,旧版条款中未包含“折返点”等重要表述,且购票平台APP、短信和邮件中的提示信息表述不一致。

  小刘的代理律师认为,这些混乱的提示信息让消费者难以理解,且平台提供失效的格式条款,未尽到合理提示义务。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航空公司无权拒绝乘客登机并收取高额费用。

  对此,某航空公司辩称,原告在购票时需阅读、勾选、确认知悉《国际运输总条件》后,运输合同才成立生效,该总条件构成运输合同的部分内容。公司已通过加粗文字等方式提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提示义务。即便购票平台发送的是旧版条款,但新旧版核心意思一致,均明确了未按顺序使用客票的后果。小刘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勾选条款后的法律后果。此外,小刘漏乘航班系自身原因,导致后续航班无法衔接,产生的改签费用应自行承担。

  购票平台则认为,该案为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小刘与某航空公司是纠纷相对方,其仅为平台运营方,并非实际承运人,不构成适格被告。且平台已通过行程确认单、短信等多种方式多次提醒小刘需按顺序乘坐航班,尽到了协助提醒义务。小刘未按顺序乘坐航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后果,且能否乘坐飞机属于小刘与航空公司之间的纠纷,与购票平台无关。

  乘客违约在先,法院判决驳回诉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刘在购票平台购买机票时,阅读并同意了某航空公司的《国际运输总条件》,该总条件构成双方运输合同的约定。无论新版还是小刘主张的旧版条款,均明确旅客须按航程顺序使用,不按顺序使用,航空公司有权拒绝运输,且旅客须支付相应的差额费用。

  与此同时,某航空公司在相关条款上加黑体强调,购票平台也通过行程确认单、短信等形式多次提醒原告应按照顺序使用机票以及不按顺序使用的风险。因此,法院认为,某航空公司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已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小刘注意,购票平台也尽到了协助提醒义务,信息明确,小刘应当知晓相关事项。

  法院指出,小刘未按机票规定的日期和时间依顺序乘坐,弃乘第三段航班,跳乘第四段航班,违反了运输双方的合同约定,某航空公司按约定可以拒绝继续承运。在双方沟通后,小刘选择支付相应费用申请改签继续使用原航程,航空公司依约定条款处理,并无过错。此外,购票平台作为机票预订平台服务商,已完成预订机票业务并作了相应提示,且非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相对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小刘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小刘负担。

  律师说法:购票时勾选即视为同意,格式条款有效

  针对该案中涉及的个别法律问题,记者采访到了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瑾。

  对于航空公司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刘瑾认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该案中,航空公司在《国际运输总条件》中对“按顺序使用客票”的条款进行了加粗提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提示义务。虽然小刘主张购票平台提供的是旧版条款,但新旧版条款的核心内容一致,均明确了未按顺序使用客票的后果,且小刘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购票时应当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勾选即视为同意。因此,该格式条款是有效的。

  航空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承运?刘瑾认为,根据航空公司《国际运输总条件》的规定,客票的乘机联必须按照客票所列明的航程顺序使用,不得颠倒使用,且航程的第一航段必须首先使用,否则不予接受承运。未按顺序使用的客票,如旅客于中途分程地或约定经停地或折返点要求开始旅行,航空公司有权拒绝运输。在该案中,小刘漏乘了北京—杭州的航班,未按顺序使用客票,某航空公司有权拒绝承运后续航班。虽然小刘认为自己只是“漏乘”而非“颠倒使用”,但从条款的文义解释来看,“按顺序使用”包括依次乘坐每一段航班,漏乘某一段即属于未按顺序使用,因此某航空公司的拒绝承运行为是有合同依据的。

  同时,刘瑾认为,小刘主张其支付改签费是被迫的,并非自愿变更行程。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在该案中,小刘虽然处于急于返校的危困状态,但某航空公司在提出改签方案时,明确告知了费用计算方式,小刘在知晓费用的情况下选择支付,应当视为自愿接受改签条件。此外,小刘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航空公司存在乘人之危的行为,因此其主张显失公平缺乏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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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未按航程顺序使用构成违约
肇事方应赔偿对方合理停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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