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杨晓晖)7月1日,记者从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灵山村委会卫生室在抢救病人时,使用过期药品,其行为构成使用劣药行为,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悉,2023年5月16日,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灵山村委会卫生室医生丁某忠在对陈某忠抢救时,使用药品“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进行注射,该批次药品有效期至2022年12月,注射时已超过有效期限。
今年2月8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海口市美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回复村委会卫生室涉嫌使用过期“盐酸肾上腺素”处置情况的函》,因家属不同意对死者进行尸检,无法明确死因,无法明确医生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
经查,2021年4月,当事人从海南裕鑫昌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批次药品1盒(2支/盒),购进价格为9.5元/盒,购进金额为9.5元。上述批次药品在有效期前使用一支,剩下一支于2023年5月16日抢救病人时使用,因该药品为抢救药品,未收费,故违法所得以进货价计算,即当事人使用过期药品的违法所得为4.7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上述批次过期药品属于劣药。
据了解,灵山村委会卫生室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构成使用劣药的行为。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4.75元,并处罚款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