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太东 通讯员李峰)近日,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的3起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案宣判,白沙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滥伐林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刘某、刘某某3年2个月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陈某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2万元。
2019年,被告人陈某从东方市感城镇某五金店购买射钉枪、钢管、配件及弹药。而后,陈某对该射钉枪加工改造并将该枪藏在尖峰岭林区。2024年5月至6月,陈某持该枪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局尖峰岭分局天池管理站辖区猎杀2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猕猴,并将猕猴出售给梁某某,获利1480元。经鉴定,陈某持有的该枪属于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2021年,被告人刘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擅自雇佣他人,超出采伐许可证范围非法采伐378株橡胶树并出售,获利约2万元。2022年9月至2023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其擅自雇佣他人先后在志仲镇谭培村、塔丰村、多元村砍伐1000余株橡胶树进行出售,导致大量商品林和公益林被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非法制造枪支,并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该枪支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刘某某及刘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情节严重,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因此,法院依法做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