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成沿
家住儋州市的陈某和李某是夫妻俩,两人因为轻信了陈某的哥哥陈某大的承诺,在陈某大的贷款担保合同上签了字,导致两人都成了被告。近日,儋州法院判决陈某大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陈某、李某对陈某大应承担的贷款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某、李某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某大追偿。
案情经过:男子贷款买车找妹妹妹夫担保,逾期还款后三人均成被告
2023年7月,家住儋州市某农场的陈某大为买车,向儋州市某信用社申请贷款8万元,并与儋州市某信用社签订了个人最高额担保贷款合同(简称贷款合同),但因担保贷款合同需要担保人,陈某大便找到了妹妹陈某和妹夫李某来帮自己担保。在签贷款合同前,陈某大承诺,他一定按时还款,而且家里的征地赔偿款马上就要发下来了,不会还不上的。陈某和李某听信了陈某大的话,两人便在贷款合同的担保人那一行签了名。
贷款合同签订后,儋州市某信用社依贷款合同向陈某大一次性发放贷款8万元,陈某大也按期归还了第一期贷款本息。但在2023年8月21日后,陈某大陆续出现逾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已逾期超过3期,最后一次还款时间为2024年3月28日。
截至2024年4月22日,陈某大未偿还本息合计3.6万余元。陈某大逾期还款后,儋州市某信用社在2024年7月1日将陈某大、陈某、李某一起诉至儋州市人民法院,要求陈某大清偿债务以及三人一起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贷款人偿还本息,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儋州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但陈某大经儋州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儋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儋州某信用社与三人签订的贷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均应受合同权利义务约束。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及当事人在贷款合同第一部分第五条、第八条等相关约定,儋州某信用社已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陈某大应按等额本息的方式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但陈某大自2023年8月21日后开始逾期还款,累计逾期已达3期,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儋州某信用社有权就此向三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三人立即清偿贷款本息或者解除合同等一项或者多项措施,所以该案贷款合同应于2024年7月23日解除。陈某大应向儋州某信用社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陈某、李某在贷款合同的保证人一栏签名捺印,承诺对陈某大的案涉贷款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自最后到期(含被宣布提前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最高额担保范围为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应付款项及费用。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儋州某信用社诉请保证人即陈某、李某在陈某大应承担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陈某、李某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某大追偿。
儋州法院判决确认儋州某信用社与陈某大、陈某、李某于2023年7月24日签订的贷款合同自2024年7月23日起解除;陈某大向儋州某信用社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以及陈某、李某对陈某大应承担的贷款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某、李某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某大追偿。
律师提醒:连带担保等于共同还款人
该案中,夫妻俩因为帮女方哥哥做了贷款担保,导致二人都被起诉,还要帮着哥哥一起还贷。对此,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符雯妃表示,担保合同签字即担责,担保合同明确“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民法典第688条规定,连带担保人无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直接追偿,担保人偿还后虽可向债务人追偿,但如果对方无财产则血本无归。
符雯妃介绍,虽然现在经济发展迅速,金融借款非常普遍,但还有人存在一些错误观念,比如他人口中的“担保只是走个形式”。殊不知,连带担保等于共同还款人,如果被担保人不还款,银行是可以冻结担保人所有账户。贷款中,也还有人认为“逾期还款几期没关系”,但如果连续拖欠2期贷款利息或累计3期,银行可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该案中,陈某大累计逾期超过3期,儋州某信用社有权要求立即还清全款。
符雯妃提醒,如果必须要进行担保,那么在签字前必须做三件事,核查债务人还款能力,要求提供收入证明、征信报告。合同限定担保范围,添加“仅担保本金,不包含利息、罚息”等条款;约定担保上限(如“不超过5万元”)。要求反担保,债务人需提供抵押物(如车辆、果园);签订反担保协议并办理抵押登记。如果逾期发生后立即代偿一期欠款,避免触发“提前到期”条款;同时,与债务人签订追偿协议,明确还款计划以及申请财产保全,如果债务人转移财产,立即起诉并查封其资产。理性担保,是对家人最大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