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吴静怡 舒耀剑
近年来,随着民法典监护权制度的深入实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机制持续完善。近日定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依法撤销未成年人亲属的监护权,指定民政部门担任5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此案是定安法院今年首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以法治力量筑牢未成年人安全屏障,推动司法温度与社会善意同频共振。
案件详情:5名未成年人父母双亡,近亲属均放弃抚养权
2024年5月16日,邢伟(化名)驾驶摩托车搭载妻子李丽(化名)驶至定安县海榆中线某路段时,与刘阳(化名)驾驶的客车相撞,夫妻二人当场死亡。经定安县公安局认定,邢伟、刘阳负事故同等责任,李丽无责。
这对夫妇生前育有6名子女,其中长女虽已成年,却是智力障碍人士,无独立生活能力,其余5名子女均为未成年人。事故发生后,6名子女由邢伟的兄长邢安(化名)临时照料。
2024年6月3日,邢安以“体弱多病”为由向定安县民政局提交书面声明,明确放弃对5名未成年人的抚养权。同时,邢伟夫妇三代以内近亲属(包括父母、兄弟姐妹)均放弃抚养权。民政局随即启动监护干预程序,依法认定5名未成年人为孤儿,将其纳入国家监护体系,安置于福利院。
然而,2025年1月16日,邢安为诉请保险公司支付5名未成年侄子女的损害赔偿,要求该5名未成年子女居住地居委会出具了其为监护人的书面证明。2月24日,邢安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定安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涉案机动车承保保险公司向5名未成年被抚养人支付抚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害赔偿。
法院审理:监护资格存重大瑕疵,变更监护人为民政部门
定安法院受理该案后,法官助理曾亿初步审查发现,邢安已于2024年6月放弃抚养权,但半年后却凭居委会证明成为有名无实的“合法监护人”,案件可能存在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的风险。
曾亿走访福利院查明,5名未成年人始终处于国家监护状态,邢安未履行监护职责。查明邢安存在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形后,曾亿向案件委托代理人释明,明确指出邢安的监护资格存在重大瑕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曾亿介绍说。
在定安法院发出司法警示后,邢安主动撤回起诉。
定安法院同步将未成年人权益受损线索移送定安县民政局,随后定安县民政局向法院提起撤销监护权之诉,请求依法撤销邢安的监护人资格。
法院经审理认为,邢安在放弃抚养权后,为获取保险赔偿利益,违规取得监护人证明,其行为构成“监护权与监护责任分离”,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之规定。
定安法院当庭宣判:撤销邢安对5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定安县民政局为监护人。
该案判决后,5名未成年人继续在福利院接受教育及生活料理,相关保险赔偿诉讼将由民政局作为法定代理人另行主张。
针对案件中的基层治理漏洞,法院同步向5名未成年人居住地居委会发放司法建议,要求完善居委会出具监护证明的实质审查。
法官说法:监护权是法定义务而非交易工具
曾亿告诉记者,撤销监护权是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关键举措,当监护人无法履行职责或实施侵害行为时,能及时制止伤害,为被监护人提供安全保障。同时,对监护行为具有约束力,警示监护人依法尽责,积极维护被监护人的权益。撤销监护权是监护制度必要组成部分,确保了被监护人在原监护关系失效后,能迅速获得新的合格监护,始终保证被监护人处于有效监护之下。
“监护权是法定义务而非交易工具。”曾亿说,监护权不可“选择性行使”,监护人不得在主张经济利益时主张权利,而在承担抚养义务时放弃责任。
“居委会出具的监护人证明仅能作为形式证据,需结合是否实际履行抚养义务、是否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实质条件综合判定。”该案主审法官表示,定安法院将加强立案阶段监护资格实质审查,阻断利用未成年人牟利的诉讼行为。
据介绍,定安法院通过这一典型案例的司法实践,积极履行社会治理职能,在监护权案件中贯彻“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实现了从法律条文到司法实践的重要跨越,为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提供了具有示范意义的鲜活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