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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买卖农村宅基地起纠纷,文昌法院判买卖合同无效

买方不具备买地主体资格

  本报讯(记者舒耀剑 通讯员刘灿东)近日,文昌市人民法院会文法庭审结了一起涉及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一天傍晚,谢生(化名)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一则土地低价出售的信息后心动了。中介者告诉谢生,土地的卖方王生(化名)急需资金开海鲜加工厂,低价出售土地,机会可遇不可求。谢生通过中介者和王生认识接洽后,双方商定“60万元包过户建房,先付11万元定金,余款等手续齐备再付。”谢生现场付了11万元定金给王生,之后便等待土地过户的消息。由于迟迟没有办理土地过户,又有熟悉相关法律知识的朋友释明:“你买的土地是村里的宅基地。这样的宅基地只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买。你不是村里人,你买的土地怕是过不了户。”谢生在进一步查证消息后,立刻和王生联系,要求退回已经支付的11万元定金。王生表示等找到合适的买家出售土地后,再退回定金。

  由于王生一拖再拖未退还定金,谢生将王生起诉至文昌法院。法庭上,双方意见不合,发生争执。文昌法院经审理认为,谢生不属于案涉宅基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特定身份相联系,谢生不具备购买案涉宅基地的主体资格,因此双方之间的宅基地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而谢生也未使用过该宅基地。据此,文昌法院判定王生退还购买宅基地定金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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