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成沿
在生活中难免会遇到朋友借车这种情况,借与不借都成了难题。来三亚旅游的孙某如果有再次选择的机会,永远不会借车给朋友张某。2023年5月20日,张某以临时用车为由向孙某借车。碍于朋友情面,孙某将原本租来自驾游的某品牌的商务车借给张某。谁知第二天,张某因无证驾驶被交警查获,车辆被公安交管部门扣押。此后,张某向孙某出具了一张欠条,约定自愿赔偿给孙某8000元,用于商务车被扣押10天的租车费。车辆被扣押27天才被取回,张某却不愿支付被扣押期间的租车费,被孙某起诉至法院。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决,前10天按欠条约定数额赔付,后17天按实际损失赔付,张某赔偿孙某损失共计16500元。
案情经过:朋友借车无证驾驶致车辆被扣,男子起诉朋友赔偿租车费
2023年5月20日,张某向孙某提出要借用孙某租用的商务车出行。孙某就将商务车借给了张某。第二天,张某驾驶商务车时遇到交警检查,发现张某的驾驶证已经被吊销。公安交管部门查获张某无证驾驶后,便将该商务车扣押。商务车被扣押后,孙某多次找张某商议商务车被扣押问题,并表示该商务车是自己以每日500元租金租回来的,多扣押一天,他就要多支付500元,让张某想办法解决。
2023年5月31日,张某为了给孙某一个交代,向给孙某出具了欠条。欠条上约定,因张某无证驾驶导致商务车被扣押10天,自愿赔偿给孙某8000元。
之后,孙某前往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取车,结果被告知案件并未完全处理,无法取走涉案商务车。直到2023年6月16日,孙某才将有关取车手续办妥,取回涉案商务车。在商务车被扣押期间,孙某一共向租车公司支付了27天的租金,共计13500元。
孙某将案涉商务车归还后,便找到张某交涉赔偿事宜,但张某却视而不见。即使是孙某见到了张某,张某也是想办法推诿。孙某催要半年无果,无奈之下,于2024年1月将张某起诉至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前10天按欠条赔付,后17天按实际损失赔付
庭审中,孙某主张张某应该按欠条约定的数额每日800元的标准赔偿21600元。
三亚城郊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的起因是张某因无证驾驶孙某提供的商务车存在过错,侵害了孙某的权益造成的损害,张某应该对孙某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因为张某向孙某出具了欠条,张某承认了商务车被扣押的损失8000元由他承担,所以,根据张某向孙某出具的欠条,张某应该按该欠条的约定赔偿孙某自2023年5月21日至2023年5月30日车辆被扣押10天的损失8000元。同时,因为后续的扣押造成的损失双方无书面协议,后续期间以实际支出为准,区分“约定赔偿”与“实际损失”,避免张某超额赔付。按照孙某的实际损失来计算,2023年5月31日至2023年6月16日车辆被扣押17天,按孙某每天支付租金500元计算,张某应赔偿孙某车辆被扣押17天的损失8500元。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赔偿孙某损失16500元(8000元+8500元),对孙某主张超过16500元部分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赔偿计算有门道,约定优先于实际损失
在该案中,原告主张按800元/天赔偿,但法院仅支持了前10天按这个标准进行赔偿。那么赔偿计算有什么依据吗?对此,海南瑞伊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积祯表示,欠条金额高于实际损失是有效的,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可双方自愿约定的赔偿标准,只要不显失公平,约定优先于实际损失。该案中,原告主张按800元/天赔偿,但后续17天无书面约定,且实际支付租金仅为500元/天,法院仅支持实际损失部分。
陈积祯表示,法院这样判决合理平衡了约定赔偿与实际损失,严格依据证据与法律条款,体现了民事审判中对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实际损害填补原则的兼顾。被告因过错行为导致损失,需按约定和实际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陈积祯提醒,借车人无证驾驶,车主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若发生事故,车主或承担连带责任,在借车前必须查看对方驾驶证原件(注意有效期),确认车辆保险在保期内,如果可以尽量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责任。如果因突发情况致车辆被扣押,应及时要求借车人配合处理,保存扣车凭证、交警文书。若对方推诿,应及时起诉保全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