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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一公司管理人为公司打借条周转借款,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认账

法院判决公司和管理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本报讯(记者舒耀剑 通讯员程婉婉)“钱明明是借给公司周转,怎么公司不认账?”近日,文昌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保障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谢某(化名)是某公司的高管,出于对公司的信任,将20万元借给了公司的股东兼管理人王某(化名)。借条上注明某公司向谢某借用20万元,用于公司周转,王某承诺若公司到期不还,将由本人还钱。在借条上,王某和公司的财务人员都签了字,但缺盖了公司公章。后来,王某每月按时还利息,但由于身体健康原因,王某中断了还款,随后某公司也不认账。谢某经多次催讨无果,将某公司和王某起诉至文昌法院。

  庭审中,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王某没经过公司授权,借条没盖章,不能认定为公司借款。王某辩解,当初借钱就是为了公司业务需要,他只是担保人。

  文昌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条上的借款明确写着“用于公司短期周转”,而王某在借款时既是股东又是公司实际管理人,谢某作为公司高管知晓王某的身份,有理由相信王某确认的公司借款代表了公司的意思。即使王某没有书面授权,但有证据表明王某在借款时有公司代理权,代理行为依然有效。因此,王某代公司确认该《借款单》的行为有效,该《借款单》对公司具有法律拘束力。而转账记录显示,借款直接打进了王某名下账户,而这个账户已被各方确认曾被用作公司的收付款账户,借条和资金流向可以相互印证这笔借款用在了公司周转上。《借款单》中的借款已实际交付,借款合同成立生效。

  最终,文昌法院判决公司和王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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