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日报报业集团旗下媒体: 海南日报 |南国都市报 |南海网 |南岛晚报 |证券导报 |法制时报 |海南农垦报 返回首页
2025年05月09日 星期五      报料热线:966123
当前版: 004版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儋州一女子被前夫母亲起诉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法院认定连带偿还责任不成立

亲情帮扶不能转为借款

  ■本报记者 陈敏

  儋州女子谢某刚离婚,便被前婆婆周某起诉偿还借款13.25万元,同时被起诉的还有她的前夫林某。周某提交的“证据”则是林某签下的多张借条。这些“借款”到底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是否有法律依据?

  案件详情:男方向母亲补签借条,要求女方共同偿还18万余元借款

  2016年12月12日,谢某与林某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由于夫妻二人的经济收入不高,林某的母亲周某在经济上给予了他们诸多资助。周某不仅分多次向小夫妻转入多笔资金,内容涵盖“出交通事故的赔偿金”“房款首付”“家用”“还贷”等。然而,结婚7年后,两人因性格不合而起诉离婚。

  2023年,儋州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谢某与林某离婚,并对双方婚生子的抚养及夫妻共同财产、债务等作出相应判决。

  林某不服该判决,向省二中院提出上诉,诉请改判他与谢某共同偿还周某借款18.88万余元,各承担50%债务份额。

  2024年,省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林某的现金支付部分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而转账部分并未注明系借款,借条中仅有林某签名,谢某对于借条中的借款也不予认可,不足以证明林某向其母亲周某借款18.88万余元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林某称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缺乏证据证明。省二中院驳回林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院认定:借条是离婚诉讼前后补签,连带偿还责任不成立

  随后,周某以林某的多张借条为依据,将谢某和林某起诉至儋州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13.25万元及利息。

  在法庭上,林某对周某的主张全盘接受,称这些债务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产生的原因是购买两套房的首付、装修贷和房贷,包括另案的交通事故的借款,这些借款都告知过谢某,并且在交通事故的医院付款清单也有谢某的签字。这些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谢某理应分担。

  谢某辩称,周某与其儿子林某经常有经济往来,而非借贷。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林某也没有让她签署过借条,拒绝承担还款责任。

  庭审中,周某、林某均承认借条均为离婚前期和离婚诉讼一审期间补签。林某向周某出具借条时并未告知谢某。

  儋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多份借条均在林某、谢某离婚诉讼前后由林某主动向其母亲周某出具,且谢某并未知情,因此借条并不能证明周某与林某、谢某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周某提供的银行取款记录并未载明取款用途为向林某、谢某出借,微信转账记录虽然记载了周某向林某转账情况,但转账记录并未注明为借款,不能根据银行取款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判断出款项是周某向林某、谢某出借的款项。周某要求谢某连带偿还借款13.25万元并支付利息,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儋州法院判决,驳回周某诉请。周某不服一审判决,向省二中院提起上诉。

  省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周某通过微信转给林某及代付医疗费,但该款项多为周某基于与林某的母子亲情关系,对儿子及其家庭的帮扶,不能因林某与谢某有离婚纠纷而补写借条,进而改变款项的性质。周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省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律师说法:债务产生与另一方无关,不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父母资助子女的资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被视为借贷?对此,海南终确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娇萍介绍,要将父母对子女的资助认定为借贷,必须有明确的借贷合意表达,通常表现为书面借条、借贷协议或双方明确的口头约定。此外,借款用途应当具体明确,最好能提供相关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等辅助材料来证明款项确实用于借款目的,例如购房、医疗费用等大额支出。若缺乏上述证据,尤其是当资金转移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时,法院可能会倾向于认为这是一种赠与而非借贷。

  李娇萍表示,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一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即共同意思表示;另一个是用途关联性,也就是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主要围绕上述规定中的“共同意思表示”和“用途关联性”展开审查。该案中,林某在离婚诉讼期间单方面补签借条,而谢某全程不知情且未签字,表明缺乏共同举债的合意。同时,尽管周某提供了转账记录,但这些记录并未注明借款用途。微信记录显示款项多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如医疗费垫付),更符合赠与而非借贷的特征。另外,作为债权人的周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笔款项被用于林某、谢某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李娇萍提醒,在涉及家庭经济交往时,情感纽带不应替代法律规则。无论是出资方还是配偶方,都应当树立证据意识,通过规范的法律行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处理类似问题时,应注意保留相关的书面文件和其他证据材料,以便日后发生争议时能够有效保护自己的权益。

上一篇    下一篇
标题导航
儋州一女子被前夫母亲起诉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法院认定连带偿还责任不成立~~~
~~~
~~~
一对夫妻婚后长期分居,男方3次起诉离婚获法院支持~~~
   第001版:头版
   第002版:政能量
   第003版:近距离
   第004版:身边案
亲情帮扶不能转为借款
法律咨询
典亮生活与法同行
多次起诉离婚且分居视为感情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