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太东 通讯员邓鹏)近日,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他人案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
2024年11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和被害人黄某以及同村村民刘某、刘某某等人在乐东千家镇刘某三龙眼地的工棚里喝酒聊天。其间,陈某某围绕家中槟榔的摄像头究竟是被盗走还是被雨水冲走这一问题,与黄某发生激烈口角。刘某某见陈某某站起身来欲冲向黄某,赶忙上前劝阻。这时陈某某突然拿起所坐的塑料凳子隔着酒桌砸向黄某的头致其头部流血。后刘某三将黄某送医治疗。经鉴定,黄某右颞部、左面部软组织挫伤肿胀;头面部软组织累计创口长8.2cm,左侧颧弓骨折,其人体损伤程度被评为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综合考量被告人陈某某曾有犯抢劫罪的前科、多次殴打他人被行政处罚的情节以及其认罪悔罪的态度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