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杨晓晖
因泳池、酒店等公共场所管理不到位等因素,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情况在我省偶有发生,由此引发了相关侵权纠纷案件。近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公共场所安全保障责任纠纷案,判决落水儿童的父母承担70%的责任,案涉游泳池管理者天某物业公司承担30%的责任。
案件详情:4岁男童不慎跌落泳池致一级残疾
2021年8月26日,4岁的淘淘(化名)随母亲彭某和哥哥乐乐(化名)到三亚某酒店的泳池里游玩。淘淘年纪尚小,不用购买门票就能进入泳池。
当天19时37分6秒,淘淘在泳池边玩水时,不慎落入水中。随后,乐乐发现淘淘落水,并向彭某的朋友陈某求助。陈某闻讯后,立即对淘淘进行施救,并呼喊他人来帮忙。
从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到,19时43分32秒,泳池救生员听到呼救声后,赶往淘淘落水点。19时43分45秒,淘淘被救出水面。
监控视频显示,在淘淘落水期间,彭某两次经过淘淘的落水点寻找淘淘,但未发现淘淘落水。
在现场人员采取紧急抢救措施后,淘淘于当日被送至三亚市人民医院抢救。
据了解,该泳池由天某物业公司负责管理。经查,天某物业公司取得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游泳),具备经营游泳场所的资质。
事故发生期间,涉案泳池周围立有《游泳池安全须知》《游泳池安全管理制度》《游泳人员须知》等警示牌,并有《游泳救生员值班信息栏》公示。其中,有“年龄在14岁以下儿童需在大人的监护陪同下游泳”“1.2米以下的儿童,不会游泳的12岁以下的儿童和65周岁以上的老人,需由50周岁以下的成年人陪同入池及监管”等提示。
根据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一审查明的情况,以及监控视频显示,事故发生时,一名游泳救生员在泳池一侧进行游泳教学,另一名游泳救生员在泳池中间的廊桥处,二人所在位置对泳池均存在部分视野盲区,救生观察台处无人执勤。
此次事故发生后,天某物业公司向淘淘支付了医疗费3万元。
此外,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海南某司法鉴定公司对淘淘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等进行了鉴定。经鉴定,被鉴定人淘淘构成一级残疾。
为此,淘淘作为原告,对天某物业公司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监护人承担70%的责任
三亚市城郊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事故发生时,淘淘年仅4岁,其父母应当尽到监护职责,保护淘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城郊法院的该案承办法官介绍,从该案监控视频可以看出,案发当天的19时37分6秒,淘淘独自在泳池边玩水时不慎落入水中,在70秒的时间里,均有挣扎迹象。而彭某于19时40分14秒左右才第一次出现在监控画面中,且在寻找过程中,2次经过淘淘落水点,均未发现淘淘落水。
城郊法院认为,淘淘的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和保护义务,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天某物业公司虽具备经营游泳场所的相应资质,但在事故发生时,配置的游泳救生员均不在救生观察台执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次要责任。为此,三亚市城郊法院判决淘淘父母承担70%的责任,天某物业公司承担30%的责任。
一审判决后,天某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天某物业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物业公司承担30%责任有失公允。根据天某物业公司提交的完整视频资料显示,自从淘淘与其母亲进入泳池区域,该公司员工多次要求监护人注意看管幼儿,不得在池边奔跑、戏水,但监护人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淘淘意外落水被救起后,公司的救生员第一时间做了心肺复苏等一系列抢救,并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才及时挽救了淘淘的生命。”天某物业公司辩称,淘淘落水导致伤残,完全是监护人疏于看管的原因导致。
而淘淘的父母却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天某物业公司仅承担30%的责任,明显过轻。
双方各执一词,该案的侵权责任比例应如何划分?这是该案最大的争议点。
三亚中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淘淘仅4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负有完全的监护义务,也是其人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淘淘不慎落水前,是独自在泳池边玩水,此时其父母未在身边陪同和保护,不能第一时间发现其落水并呼救,明显存在监护疏漏。”三亚中院的承办法官表示:“既然淘淘母亲单独监护一个小朋友,尚且不能做到100%视线跟随和关注,要求天某物业公司在泳池有多人游泳的情况下,第一时间完全密切关注到淘淘的行为和危险,也明显超出其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所负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
最终,三亚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比例划分,应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加以合理认定
应该如何正确看待和理解管理者、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为此,记者采访了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瑾。
“在公共场合中,各类意外原因很难一言以蔽之。许多情况下,受害者本身也存在过错,此时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分析认定。”刘瑾告诉记者,上述案件属于典型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纠纷。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比例的划分,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加以合理认定。
“从该案的许多细节中可以看出,物业公司的过错程度比不上淘淘父母的过错程度高。淘淘跟随着母亲彭某和哥哥进入泳池,物业公司对淘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不应比彭某的监护义务更为严苛。因此,法院判决合乎情理。”刘瑾表示,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在实际判例中,未尽到该项义务,出现他人损害的后果时,应当对各方行为责任、过错比例与损害程度等因素进行审慎地调查和判定,从而实现责任的相对公平均衡。
刘瑾提醒,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应确保场所安全,履行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游客作为自己生命、财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也应审慎判断项目风险、充分考虑个人身体素质,同时遵守场所的安全提示,规范自身行为,合理选择参与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