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覃创源 陈太东)明知他人售卖的二手电动自行车来路不明,仍选择冒险收购并转卖获利,近日,被告人陈某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刑。
2024年6月30日至7月7日,陈某海等5人先后盗走5辆电动自行车。每次盗窃后,陈某海等人均通过微信联系陈某源。陈某源明知电动自行车来路不明,仍分别以600元至105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并以720元至1500元不等的价格转售给他人获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源明知电动自行车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综合考量全案情节及被告人认罪悔罪的态度后,依法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9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