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许光伟 郝文磊 通讯员符玉慧)近日,昌江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组织警力在辖区开展日常交通整治工作时,查处2起饮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4月15日18时21分许,赖某立驾驶小型轿车途经311省道大风糖厂路口时,被昌江交警执勤民警拦下检查,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55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同日21时36分许,杨某石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311省道大风糖厂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仪器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39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昌江交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赖某立、杨某石酒后驾车上路的交通违法行为,均处以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驾驶证6个月、拖移车辆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