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货车司机夜间在高速上驾驶反光装置不全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因后车司机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追尾致1人死亡,家属诉至法院索赔,责任该如何认定?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本报记者 陈敏 通讯员 罗凤灵 杨舟
案件详情:前车反光装置不全致后车司机追尾死亡
2023年1月3日2时30分许,受害人李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文临高速行驶至文临高速135公里800米处路段时,追尾碰撞至前方何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李某受伤。事故发生后,何某驾车离开现场。李某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因事故发生后实施了逃逸行为及毁灭证据,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该认定书同时载明李某实施了驾驶机动车未与前方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李某与何某的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何某述称,其当晚除了听到较大的响声外,没有发现其他异常,以为是车辆爆胎,且其驾驶的车辆较大,停车需要一段距离,其停车检查轮胎时,由于该路段没有路灯照明,并未发现异常,以为是对向车道的车爆胎,于是继续赶路。何某对事故认定书不服,申请复核,省交警总队维持了上述事故认定书。事故发生后,李某的家属符某等人将何某及其雇主王某樱、王某燕、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等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
临高法院判决王某樱、王某燕共同赔偿符某等人经济损失81.95万余元,退还第三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的丧葬费4.4万元;保险公司赔偿符某等人经济损失18万余元。王某樱、王某燕不服一审判决,向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前车司机承担80%赔偿责任
省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何某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毁灭证据,其对李某的侵权行为不符合保险合同关于免责条款的约定,因此保险公司应依据事故责任的划分,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虽然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何某肇事逃逸、毁灭证据,但是何某驾驶反光装置不全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存在过错,且事故发生后何某未能及时觉察发生交通事故并及时救助伤者、迅速报告交警部门,存在过失;李某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亦存在过错。省二中院酌情认定何某承担事故80%的赔偿责任,受害人李某承担20%的责任。该案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3.97万余元。
省二中院依法改判,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符某等人18万余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符某等人72万余元,退还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4.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