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舒耀剑 通讯员吴昊)近日,文昌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跨国动物买卖合同纠纷,判决某犬舍经营者构成欺诈销售,并将3倍赔偿金共计8.4万元赔偿给消费者。
我国公民王某在韩国打工,平日对宠物狗喜爱有加。有一天,王某在社交软件上看到文昌市抱罗镇一家犬舍发布的售卖贵宾犬信息。信息中照片上的犬只模样可爱、品相出众,一下子就让喜欢小狗的王某动了心。经过和犬舍沟通,双方达成了交易,王某支付3.5万元,其中包括2.8万元犬只款和7000元运输费。王某收到犬只时,却发现“货不对板”,现实中的犬只跟照片中的有着天壤之别,不仅品相不符,还出现萎靡不振的病态。王某把犬只送到韩国某宠物医院检查治疗,发现是一只未经正规检疫的带病犬。
王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犬舍告到文昌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虽然常年居住在韩国,小狗的寄达地也是韩国,但王某属我国国籍,犬舍也在我国注册且在韩国没有实体经营,所以此案适用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官逐项审查交易细节:社交软件聊天记录还原购买过程,转账凭证锁定交易金额,跨境物流单据证实交付事实。法院最终认定犬舍交付病犬构成欺诈销售,判决犬舍按2.8万元犬只款进行3倍赔偿共计8.4万元给王某。在省一中院二审时,犬舍为了逃避责任,称自己在销售过程中全程给王某拍照通报实况,还在交付时提供了动物检疫报告等文书,试图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二审法院维持了文昌法院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