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舒耀剑 通讯员刘灿东)近日,文昌市人民法院会文法庭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19年,某商行与小王达成合作,小王从某商行处批发手机转售零售,以此赚取差价。双方合作持续至2021年4月,经双方对账确认,小王累计赊欠某商行的货款共计7万余元。双方商定,小王应于2021年8月底前还清全部赊账。然而,小王仅在2021年9月偿还5000元,剩余6万余元货款,却以种种理由拖延,至今未还。无奈之下,某商行只能诉诸法律,向文昌法院提起诉讼,期望借助司法途径讨回这笔货款。
文昌法院受理案件后,小王却拒绝签收法院邮寄送达的开庭材料,企图以拖延战术延缓还款时间。面对此情况,文昌法院依法对小王进行留置送达,确保案件办理流程得以顺利推进。
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综合全案证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某商行与小王之间已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某商行作为出卖人,已依约全面履行手机货物交付义务,而小王作为买受人,在双方完成对账结算后,应按约定时间足额清偿货款。但经多次催告,小王至今仍拖欠剩余货款6万余元,其行为严重违反合同全面履行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基于既定事实与法律依据,文昌法院依法判决小王应全额支付拖欠的手机货款6万余元,并承担相应逾期还款利息。双方对判决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