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敏)如何有效保障南繁科研育制种用地需求,促进南繁科研育种事业持续健康发展?随着《国家南繁科研育种保护区土地经营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施行,南繁科研育种用地得到保障的同时,也确保土地承包方的利益。2月22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该办法。办法将于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经过两年实地调研,综合考虑供地农民、南繁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各方面意见和诉求,组织起草。
办法规定,承包方可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南繁单位。并倡导打造“农户(农场职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地”“农户(农场职工)+土地流转服务公司(组织)+基地”模式。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期限、价款和具体条件,由承包方和南繁单位商定,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此外,期满后,南繁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约权利。承包方采取将土地经营权入股南繁单位的,南繁单位可探索对入股的土地经营权设置优先股的股权模式,让承包方在让渡经营决策权的同时享有优先分红权利,降低流转风险。南繁单位解散或者合作终止时,入股的土地经营权应退回承包方。
办法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尊重农民愿意,坚持因地制宜、公开透明、集约节约、合理使用原则。
南繁单位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后,不得撂荒土地,确保流转的土地每年至少有一季用于南繁科研育制种。非南繁育制种期限,鼓励南繁单位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展水稻、大豆、玉米等粮食作物或绿肥轮作,提升耕地地力和土地生产效率。
对于百姓关心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后土地性质问题,办法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性质,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国家南繁科研育种保护区的土地用途,鼓励和支持国家南繁科研育种保护区内的耕地优先用于南繁科研育制种。
如果南繁单位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等,承包方可解除流转合同。南繁联络员做好土地经营权流转相关信息统计工作,发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的,应及时报告市辖区、乡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