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舒耀剑 通讯员林茂)近日,文昌法院在执行一起涉未成年人抚养费案件时发现,案涉未成年人监护人未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在家庭教育中存在监护教育不当问题,依法向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令》,督促和引导失职监护人正确履行监护职责。
陈女士与汪先生于2017年认识,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双方婚后共同生活,2018年3月生育女儿小玉。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双方由于生活琐事争吵不断。2020年,陈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陈女士和汪先生离婚,小玉由陈女士抚养,汪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直至小玉年满十八周岁。在判决生效后,汪先生在2021年至2023年期间均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自2024年1月起拖欠抚养费。无奈之下,陈女士向文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考虑到涉未成年人抚养费案件的特殊性,遂分别传唤双方当事人,详细了解双方的矛盾症结。执行法官发现两人离婚后,陈女士未配合汪先生行使探视权,汪先生已经几年没见到小孩了,因此对抚养费支付持消极态度。汪先生未按时支付抚养费和陈女士未配合汪先生行使探视权的行为,均属于未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执行法官依法向两人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两人接受教育指导,并履行相关义务。
在家庭教育指导过程中,执行法官嘱咐双方共同努力消除离异家庭对未成年孩子造成的心理创伤,要承担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关心孩子的身心健康,为孩子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氛围。随后,汪先生主动支付拖欠的2024年初至今的14个月的抚养费,并表示今后将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充分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陈女士也承诺以后不会再阻止孩子与父亲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