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后申请失业金
再就业是否应立即停止领取?
海口王先生咨询:因为上一份工作太累了,我在三个月前辞职回家休息,因此申请了失业金,但最近又找到了工作。请问在领失业金期间重新就业,是不是要立即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解答: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根据上述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应当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对于“重新就业”的认定,只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包括签订劳动合同、开始缴纳社会保险等),即视为重新就业,需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若未与新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如临时兼职、未缴纳社保),可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一步咨询是否影响失业保险金领取(各地政策可能不同)。若隐瞒就业事实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可能被认定为骗取社保待遇,需退还多领部分,并可能面临罚款。因此,重新就业后,应主动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如社保局)申报就业情况,办理失业保险金停发手续(剩余失业保险金期限将被保留)。部分地区的社保系统会通过新单位缴纳社保的记录自动停发失业保险金,但仍建议主动申报。
租赁期未满租客退租
出租人能否要求赔偿损失?
海口张先生咨询:我出租房子时约定租5年,租赁期间房租不变。现在租客提出“不降房租就退租”,被我拒绝。请问,租赁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租客一旦退租,我能不能要求他赔偿我的损失。
解答:能,现在租客提出要求降低房租,否则就不租了,这实际上是一个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的要求。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此,租客单方面要求降租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如果租客坚持要求降租,而您不同意,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在这种情况下,若租客要求退租的话,那么属于租客违约提前解除合同,您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其在搬离房屋前按原房租支付房屋租赁使用费,并且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若没有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您也可以根据自身损失主张其赔偿损失。
已生育3名子女
能否再收养孩子?
白沙刘先生咨询:我和妻子虽然已经生育了3名子女,但我们还想再收养一个孩子。请问,我们这种情况可以再收养孩子吗?
解答:不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第一千一百条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小区公共车位对外开放
车费收入是否属于业主共有?
三亚费先生咨询:我们小区物业将公共区域的车位对外开放收费。请问,这些车位收费的收入是否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解答: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物业应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李成沿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