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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沙放水虚增黄牛净重量骗取镇政府3万余元,保亭一村民犯诈骗罪获刑2年,律师释法——

初犯偶犯量刑可从轻,但非绝对

  ■李成沿

  近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村民通过虚报黄牛重量以非法获取镇政府补贴的案件。村民陈某某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政府购牛款3万余元,但随后他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后续的司法程序中,保亭法院充分考虑了陈某某自首和作为初犯、偶犯的情节,判决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6.2万元。

  案情经过:

  一村民虚增黄牛重量470公斤,骗取镇政府购牛款3万余元

  2017年10月20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村民陈某某挂靠某合作社,以某合作社名义与保亭某镇政府签订了黄牛采购合同。合同约定,镇政府向某合作社购买一批黄牛,单价33元一斤,重量约13334斤,总价44万元。陈某某分两次将黄牛交付给镇政府。

  不久后,陈某某以27元一斤的价格,从外地购买了第一批15头黄牛,并雇佣一辆大货车运送。在运送途中,为了防止黄牛打滑,陈某某在黄牛装车前在车厢内铺上一层沙子。

  经当地地磅称重,整车载牛总重量8940公斤、车辆重量6250公斤,黄牛净重2690公斤。过完磅后,陈某某将牛运送至镇粮食购销储备公司,并用地磅进行整车载牛过磅,卸完牛后再次空车过磅。当时,卸牛工人根据陈某某的指示,卸牛过程中故意将车上的沙子刮掉并将货车水箱内的水放掉。后经称重,整车载牛总重量8840公斤,车辆重量5580公斤,黄牛净重3260公斤,黄牛净重增加了570公斤。根据行业惯例,车辆在载牛运输途中合理损耗重量计100公斤,折抵后黄牛净重虚增了470公斤,每公斤66元,共计虚增价款3万余元。镇政府按照地磅称重结果,向陈某某支付了包括虚增重量在内的全部购牛款。

  2018年5月2日,陈某某因涉嫌相关违法行为,在接受县纪委监委调查过程中,主动交代了其虚增黄牛重量骗取金钱的事实,并按照县纪委监委认定的虚增黄牛重量价款金额进行了退缴。

  在县纪委监委调查处理完陈某某其他相关事宜后,2021年10月,陈某某被当地警方逮捕,同年12月,陈某某被取保候审。

  法院判决:

  构成诈骗罪,但属初犯、偶犯可从轻处罚

  2022年6月,保亭检察院对陈某某提起公诉,保亭法院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公诉人指控陈某某犯诈骗罪,并提供了各项证据和证人证言。陈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无罪辩护意见,认为公诉人起诉陈某某犯诈骗罪不能成立,即使法庭不认可无罪辩护意见,也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理由是认定该案诈骗具体数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陈某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陈某某认罪态度良好,有自首情节,能够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没有任何犯罪前科,具有多项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构成诈骗罪犯罪未遂,应当减轻处罚。

  保亭法院在审慎听完双方的意见后,认为陈某某指使他人采用卸沙放水的方式虚增出售黄牛的净重量,骗取保亭某镇政府向其多支付黄牛虚增重量的购牛款3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法院认为,案件中签订的黄牛采购合同书和补充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是保亭某镇政府和某合作社,陈某某非合同一方当事人也非履行合同义务人,某合作社让陈某某运送交付黄牛给某镇政府的过程中,陈某某通过虚增黄牛净重的方式骗取并获得了某镇政府支付的虚增黄牛款项,陈某某应构成诈骗罪既遂而非合同诈骗罪,陈某某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的无罪、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罪未遂的辩护意见与案件查明事实不相符。但是,陈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行为,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不接受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并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不构成认罪认罚。辩护人提出陈某某具有自首、积极退赃、是初犯、偶犯、没有任何犯罪前科可以减轻处罚的建议,保亭法院予以认可。

  最后,保亭法院判决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6.2万元。

  律师说法:

  初犯、偶犯可能会获宽大处理,但不一定都可从轻处罚

  在该案中,陈某某虽因利欲熏心触犯刑法,但案发后陈某某积极配合案件的侦办,且因无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获得了较轻的刑罚。对此,海南瑞伊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积祯介绍,初犯是指第一次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这类犯罪者通常是第一次触犯法律,此前没有犯罪记录。偶犯是指偶然实施某种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是相对于惯犯而言的,也就是行为人没有经常犯罪的习性或者犯罪意图,只是因一时的起意或者特殊情况而实施了犯罪。例如,某人在经济状况突然陷入困境且没有其他合法途径解决时,临时起意盗窃了他人财物,这就可能属于偶犯情况。这种犯罪通常带有一定的随机性和偶然性。

  陈积祯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初犯,法律上通常会考虑其犯罪动机、背景、态度等因素,在量刑时可能给予一定的宽大处理。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初犯一定会从轻处罚,具体还需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等因素综合考虑。对于偶犯,由于其犯罪具有偶然性,法律上可能会考虑其是否有预谋、是否有悔罪表现等因素,在量刑时给予一定的酌情处理。但同样,具体量刑还需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等因素综合考虑。

  陈积祯提醒,无论是初犯还是偶犯,法律都会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并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同时,对于累犯和惯犯等具有更严重情节的犯罪者,法律会给予更严厉的处罚,而且不懂法不能成为从轻处罚的理由。在现代社会,学法、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因此不知法不能减轻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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