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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文件

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

  本报讯(记者覃创源)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海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推动信访问题实质化解,保障信访群众合法权益。

  《办法》明确,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申请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申请复核。办理(复查)机关、单位作出信访处理(复查)意见时,应当明确告知信访人复查(复核)机关、单位的具体名称和申请期限、需提交的相关格式材料等,并及时送达。同时,应当告知信访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查(复核)的,将视为认可处理(复查)意见。

  《办法》要求,对属于受理范围的复查(复核)申请,复查(复核)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作出意见。对受理的申请,复查(复核)机关、单位应当严格审核把关,通过听取申请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向涉及的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情况等方式认真了解前期办理情况,不得未经审查或者简单程序性审查即维持原处理(复查)意见;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核实。

  《办法》明确,复查(复核)机关、单位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在裁量权范围内,经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和解。经调解(和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和解)协议书。信访事项已经达成调解(和解)且已履行完毕,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再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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