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敏)《海南自由贸易港自驾游进境游艇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1月27日经国务院批准,自同日起施行。
《若干规定》明确,自驾游进境游艇在抵达、离开口岸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边检、海事等口岸查验机构报告抵达、离开口岸的时间和停留地点,如实申报游艇、乘员、载运物品信息以及航行计划线路等,办理进出境手续,接受口岸查验机构检查和检疫。
自驾游进境游艇办理出境手续后应当直接出境,除口岸查验机构核准的特殊情况外,不得再停靠其他码头或者泊位。
与此同时,《若干规定》明确,自驾游进境游艇应当在规定的港口、游艇码头、停泊点、海上游览景点停靠,开展游览观光活动;但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在规定区域停靠的,应当立即报告口岸查验机构,经口岸查验机构同意后,可以在指定区域停靠。
自驾游进境游艇在航行中需要临时停靠的,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码头和停靠点停靠,并向就近的口岸查验机构报告。
《若干规定》明确,自驾游进境游艇在规定水域航行、停泊期间,不得擅自拆封、使用口岸查验机构封存在游艇上的物品;未按规定申报的,不得添加、起卸、调拨游艇上燃料及备件等物料。口岸查验机构依法巡查、登艇检查时,应当予以配合。
此外,《若干规定》指出,自驾游进境游艇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复出境;在规定期限内未复出境的,由海关、边检、海事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置。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协同做好自驾游进境游艇违法滞留相关处置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