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成沿
海口男子陈某网购一批名牌口红时,批发商苏某发给他的货全都是假货。苏某承诺退货退款,但仅退还部分货款后便玩失踪。因为在该起纠纷中,售卖人和收款人不是同一人,陈某将售卖人和收款人一同起诉,诉请二者共同承担退款义务。近日,陈某未能提供证据充分证明收款方与售卖人共同出售涉案名牌口红,海口市秀英区法院认定,收款方无须承担连带退款责任,判决售卖人苏某返还剩余货款2.9万余元。
案情经过:男子网购名牌口红收到假货
2023年6月,海口男子陈某在网上认识了口红批发商苏某,苏某得知陈某需要一批名牌口红后,便称其有办法可以弄到比市价便宜名牌口红。陈某信以为真,便和苏某通过微信聊天方式达成了买卖意向。随后,陈某向苏某购买名牌口红300余支,并将货款4万余元陆续转给苏某指定的某饮品店。
几日后,陈某收到部分名牌口红,经过第三方权威机构鉴定后发现都是假货。陈某告知苏某要退货,要求苏某停止发货并退款。但苏某依旧发完了全部名牌口红给陈某,并表示有出货流程,一起发货也要一起退货,让陈某先等一段时间。
陈某收到全部名牌口红后,便向苏某退货。苏某刚开始时还很配合处理,退还了部分货款,但还剩货款2.9万元未退还。之后,陈某便很难联系上苏某了,就算联系上了,苏某也是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拖延。经过一年时间的多次催要无果,陈某就试着联系收款方某饮品店,也联系不上。陈某无奈之下,将苏某和某饮品店一起起诉至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诉请苏某退还剩余货款。
法院判决:批发商承担退款责任,收款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秀英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是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认定陈某通过微信向苏某购买名牌口红,双方之间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在该案中,陈某依约履行了向苏某支付货款的义务,并有购买清单、微信聊天佐证,苏某应依约向陈某交付货物名牌口红。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苏某向陈某提供的货物均为假货或仿制品,陈某告知苏某自己要退货退款后,苏某向陈某退还货款1万余元,并承认应该退货退款。同时,苏某在收取陈某货款后,未向陈某提供符合合同约定质量的货物,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陈某主张苏某应退还剩余货款2.9万余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但是关于苏某的共同被告某饮品店是否应共同承担退款义务的问题,秀英法院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认为未能充分证明某饮品店与苏某共同出售涉案名牌口红,所以,陈某主张某饮品店和苏某一起承担连带退款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秀英法院依法判决,苏某向陈某返还货款2.9万余元。
律师提醒:当售卖人和收款人不一样时,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售卖人和收款人不一样的情况,这种情况会遇到哪些法律风险?可能会引发哪些纠纷?又该如何防范?
对此,海南瑞伊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积祯表示,售卖人和收款人不一样的情况,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但这种情况可能会引发一些法律问题和风险,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在售卖人和收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下,需要明确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是谁,以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售卖人并非实际收款人,那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收款人未将款项转交给售卖人,或者售卖人否认收到款项等纠纷。这种情况下,购买方可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争议,并可能面临举证困难等问题。
同时,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因此,在售卖人和收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下,需要确保发票的开具符合税务法规的要求。如果发票的开具存在问题,如虚开发票、假发票等,那么相关单位和个人可能会面临税务部门的处罚,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陈积祯表示,在售卖人和收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下,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当谨慎。消费者应当确保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符合质量要求,并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在出现纠纷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陈积祯提醒,如果收款方和卖方不一致,可能会导致合同履行的混乱,增加交易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建议明确合同约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收款方和卖方的身份及其责任,确保双方对交易有明确的认知和预期。如果实际收款方与合同约定的卖方不一致,应尽快与对方协商,明确原因并达成一致意见,以避免后续纠纷。如果收款方和开票方不一致,可能会导致发票的合规性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尽量确保收款方和开票方的一致性,以避免发票合规性风险。如果确实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应要求对方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如代收款协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