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田春宇)为进一步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切实提升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质量和效率,近日,海南省司法鉴定协会印发了《海南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为省内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提供了明确的执业规范和操作流程。
《工作指引》由省司法鉴定协会联合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省的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工作指引》明确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定义、业务范围、遵循原则和执业纪律,强调司法鉴定人应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司法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同时,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并依法接受监督。
《工作指引》规定了收案登记、初始审核、审批受理和办理手续的具体流程,特别指出,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在决定受理后与委托方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协议书)》。
此外,《工作指引》对司法鉴定的实施、鉴定意见书的出具、鉴定时限的计算、出庭作证、费用收取、材料归档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特别强调,司法鉴定意见书需在海南省司法鉴定管理信息系统赋二维码,未经赋码不得对外出具鉴定意见书。同时,还提供了各类登记表、审批表、通知书等标准化文书格式,以确保司法鉴定活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