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舒耀剑 通讯员林道斌)日前,文昌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贩卖假毒品案件,被告人陈生(化名)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违法所得2300元予以没收。
据了解,今年1月19日,购毒人员王某主动联系被告人陈生,欲向其购买含有依托咪酯毒品成分的电子烟“弹头”。二人在约定地点见面交易,王某支付750元毒资,陈生将1支电子烟“弹头”交给王某。1月28日,王某再次联系陈生,依旧是750元毒资和1支电子烟“弹头”,一手交钱一手交物。
次日,另一名购毒人员黄某经王某介绍联系陈生,欲购买2支上述同款“弹头”,并转账800元。在双方到达交易地点欲进行交易时,陈生发现公安民警,便放弃交易并将随身携带准备交易的2个电子烟“弹头”丢弃、逃跑,但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经鉴定,被扣押的2支电子烟“弹头”均未检出依托咪酯成分。陈生、王某、黄某的现场检测结果均呈阴性。
文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生以贩卖毒品的故意,多次将不含有依托咪酯毒品成分的电子烟“弹头”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陈生所贩卖的毒品经鉴定未含有国家列管的毒品成分,且其并未知道该情况,贩卖毒品的行为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基于此,陈生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违法所得2300元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