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传敏 通讯员陈义夫)果农称自己卖的槟榔青果不可能有那么多“废果”,收购商认为退货后对方收了货款却不退还,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近日,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长征法庭法官释法说理,诉前化解了这起纠纷。
原来,陈某龙是一名槟榔收购商。10月23日下午,陈某龙到琼中和平镇某村收购了村民陈某福的6袋槟榔青果。陈某龙当场没有查验槟榔青果的质量,直到次日凌晨才拆袋称重,拆袋后发现该批槟榔青果中80%的果属于“废果”。按市场行情,“废果”的收购价只有好果收购价的三分之一。陈某龙便将好果和“废果”分开称重后,将价格和斤数通过微信发给了陈某福,并将货款1.24万元微信转账给陈某福。陈某福收到信息后,认为自己的槟榔青果不可能有那么多“废果”。双方因此发生争执。陈某福说:“那你把我的果退回来,我不卖给你了”。陈某龙当天将其中的5袋槟榔青果退还给陈某福。陈某福却接收了陈某龙微信转账的1.24万元。
陈某龙多次找陈某福协商退款无果,于11月19日向长征法庭递交了起诉状。长征法庭法官刘颖婷当即联系陈某福到法庭,了解情况并进行调解。
陈某福称当时卖了700多斤槟榔青果给陈某龙,但是陈某龙退回来的只有500斤左右,而且退回来的都是“废果”,怀疑这些“废果”不是自己卖给陈某龙的那些。刘颖婷询问陈某福退回来的500斤废果如何处置了时,陈某福支支吾吾地回答:“我又给卖了5059元。”刘颖婷进一步释法说理:“由于买卖当时没有开袋验果,无法查实到底6袋槟榔青果中好果和‘废果’的数量各是多少。但既然你同意退货,就不应该收钱。你收钱了,又把别人退给你的果给出售了,那这后来售出所得的5059元,是不是得归陈某龙?”最终,陈某福将5059元退还给陈某龙。陈某龙接收退款后,当庭提交了撤诉申请。至此,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在诉前被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