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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12月1日起施行

对单位罚款额度下限提高至1万元

  本报讯(记者杨晓晖)11月27日,记者从“海南自贸港政策解读”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第二十场)——《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专场获悉,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经营者违法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为提高处罚额度,经营者为单位的罚款额度下限由“一千元”提高至“一万元” 。

  据悉,《决定》完善了法律责任的规定。将“原辅材料”纳入违法生产行为的没收范围。对于生产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处罚措施由“没收违法生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拓展为“没收违法生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及其原辅材料”,提高违法成本,有效震慑不法企业。

  同时,压实经营场所管理者日常管理责任。新增对经营场所管理者未落实管理义务,致使场所内多家经营主体销售、使用禁止名录内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处罚条款,压实经营场所管理者主体责任。

  此外,《决定》提高了对经营者使用环节的处罚额度。为做好与上位法的衔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以罚款”,对经营者违法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为提高处罚额度,经营者为单位的,罚款额度下限由“一千元”提高至“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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