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太东 通讯员邢玉婷)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宣判了一起受贿案件,以受贿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束某宝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万元。
2013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束某宝利用担任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胶集团)投资管理部总经理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海胶集团投资入股、推进项目合作、项目款项拨付等方面,帮助林某某、吴某某、余某某等3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钱财共计66万元。
乐东法院认为,被告人束某宝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6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综合该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束某宝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