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成沿
建房是人生大事,儋州市一名村民却把建房大事弄成了难事。村民张某全款支付向砖厂订购10万块红砖建房,在砖厂交付三分之一红砖后,张某的自建房因建房手续不全被叫停。张某以此为由和砖厂协商退掉剩下的三分之二红砖,不料却遭到砖厂拒绝。进退两难的张某将砖厂诉至法院,诉请和砖厂解除红砖买卖合同。近日,儋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砖厂不存在违约行为,张某的诉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判决驳回张某全部诉请。
案情经过:因自身原因无法建房,村民欲退砖退款遭砖厂拒绝
家住儋州市某镇下村的村民张某最近正准备和镇上砖厂上法院打官司,村里的村民都觉得纳闷,想着张某不应该在忙自己家建房的事吗?怎么房没建起来,还跟砖厂打起了官司呢?
原来,张某在建房前就向砖厂订购了10万块红砖,结果从砖厂拉回三分之一的红砖就收到了坏消息,张某在建房前没有将申请建房手续办完,也没有申请备案,房子没建起来就被当地政府叫停了。手续还得继续办,但不知何时能办好,这么多红砖也不知放哪里好。张某便想着将剩下的红砖退了,既省了钱又省得找地方放。
张某把退砖退款的想法告知砖厂,被砖厂负责人当场拒绝。砖厂负责人告知张某,当时双方签订的订砖单上面就已经明确备注了“不退单”,而且剩下的红砖早就烧制好,已堆放在砖厂里,张某随时可以拉走。
砖厂负责人表示,张某已经全款支付砖款,双方的交易已经达成,红砖不能退,退了也不知道拿去卖给谁,所以订砖款也不可能退还。尽管张某多次向砖厂说了自己的难处,但砖厂方面就是不同意退款。
事情来来回回地拖了好几个月,砖厂也没退款,张某情急之下,便将砖厂起诉至儋州市人民法院,诉请法院判决红砖买卖合同无效,砖厂退还剩下款项。
法院判决:不符合法定合同解除条件,驳回全部诉请
儋州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庭上,承办法官告诉张某,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的解除存在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两种形式,在存在法定解除合同事由或双方约定的解除合同事由,或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时,可以解除合同。张某和砖厂签订的订砖单上已经明确标注“不退单”,而且砖厂方面也不同意解除合同退款,所以张某主张解除合同是张某单方面的问题,不是砖厂违约,不属于意定解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表示是因为政策等原因无法建房才提出解除红砖买卖合同,这个原因不是砖厂导致的,双方成立的是红砖买卖合同关系,合同目的应该是一方通过转让红砖获益,一方取得红砖。现在张某已经支付了全部砖款,砖厂也表示张某可以随时提取剩余的红砖,红砖买卖合同仍可继续履行。张某购买红砖用于修建自建房屋,属于张某自己订立合同的动机,张某并未将该动机在合同中写出来明确约定,转化为合同目的,所以张某以无法建房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诉请,不符合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张某全部诉请。
律师说法:撤销合同应符合一定前提条件
在该案中,当事人因为合同目的无法满足而提出撤销买卖合同,但是由于买卖合同中没有规定撤销事由而败诉。对此,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符雯妃介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对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符雯妃表示,合同可以撤销,但一定要符合前提条件。对于可撤销的合同不管是履行还是没有履行,都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请。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会让自己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可以多方面收集证据,才能更好地解决。
符雯妃提醒,在签订买卖合同时,要检查买卖双方的名称、地址、身份信息等资料是否真实,双方是否有权签订合同,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必须明确,买卖合同中应根据标的物的类型在合同中具体化,合同的关键在于质量要合格明确标的物的质量标准,如果卖方在签订合同前向买方提供样品,最好封存样品,约定履行期限,明确期限,约定在某年某月某日前履行完毕,避免歧义。同时,要约定合同款项的支付方式和时间,违约责任要条款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