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季 通讯员李一山 李子瑜)近日,澄迈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双方当事人均拒绝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
原告小雨(化名)与被告小明(化名)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3个女儿。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小雨起诉离婚,主张3个孩子均由小明抚养,小雨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直至3名女儿年满18岁。
庭审中,小雨表示,双方频繁争吵使婚姻难以为继,离婚心意已决,但孩子应由小明直接抚养。小明则认为,自己工作收入微薄,而且家中还有90多岁的奶奶和患有腿疾的母亲需要赡养,拒绝独自抚养3个小孩。
法官经审理认为,尽管双方均同意离婚,符合法定离婚条件,但离婚案件不仅关乎夫妻感情,更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鉴于目前婚生3个女儿尚年幼,且双方不能妥善处理好子女抚养问题,最终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
庭后,法官劝导双方反思自己的行为,努力改善关系,妥善解决感情纠纷和家庭矛盾,关心爱护孩子,切实承担起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为未成年子女营造和谐美满的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