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黄君 杨希强 通讯员龙晓岚 蔡莉)近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阿英(化名)因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而拒不执行,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
据了解,2021年11月5日,龙华区法院对阿英与阿斌(化名)之间的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作出判决,明确阿英名下一套房产及车位归其所有,并判令阿英在判决生效后的180日内向阿斌支付补偿款及车位款共计65万余元;同时,阿斌也需在判决生效后的180日内向阿英支付共同债务的一半,即24万元。该判决于同年11月24日正式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然而,阿英在判决生效后并未积极履行判决义务。
2022年2月15日,阿英将法院判决归其所有的房产出售给洪某,并在随后的一个月内分4次收取了总计185万元的售房款。阿英在收到这笔售房款后,仅用于偿还房产抵押借款87万余元,剩余的售房款并未按照判决要求支付给阿斌,而是擅自用于偿还个人其他债务、生活消费,甚至花费70万元购买虚拟货币,完全无视法院的生效判决。
2023年1月30日,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警大队民警口头传唤阿英,阿英虽主动投案,但在后续的审查起诉及庭审中,却否认故意转移财产以逃避执行,声称遭遇了电信网络诈骗。这一辩解并未被公诉机关采纳,因此未能认定为自首。
在庭审过程中,阿英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提出异议,辩称其初衷是想为孩子换学区房,因此将售房款用于投资,不料投资失败导致亏损,从而无力履行生效的民事判决。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阿英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阿英虽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交代了售房资金流向,但其在审查起诉阶段及庭审中拒不认罪,依法不能认定其自首。根据阿英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依法判决阿英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