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姐妹之间本是同气连枝,哪怕有了分歧,也应该坐下来心平气和地协商解决。可海口市琼山区的一对姐弟却因为房产纠纷大打出手,不仅惊动了派出所,还两次闹上了法庭。
■李成沿
案情经过:
亲姐弟因房产闹上法庭,协商时再起争执
2023年9月,家住海口市琼山区的符春花(化名)和弟弟符劲松(化名)因家中房产的归属,闹上了法庭。法院判决后,姐姐符春花想着和平解决房产归属问题,便约弟弟符劲松到一家米线店协商,希望弟弟能尽快按照法院判决履行。
符春花先到米线店等待。谁知符劲松一进米线店便情绪激动,表示不会按照法院判决来执行,为了这套房产他们之间将闹个没完。两人发生了争执,互相推搡对方。争执中,符春花拿着桌上的调料瓶扔向符劲松,符劲松躲开后,拿起装着米线的砂锅向符春花挥舞,随后又生气地将砂锅摔在地上。符春花见状,就跑出了米线店。正在气头上的符劲松拿起米线店的长条木凳追赶符春花。符劲松没有追上,看到符春花的电动自行车停在米线店门口,便抡起长条木凳狠狠地砸在符春花的电动自行车上。符春花害怕符劲松有进一步过激行为,便拨打电话报警。当地派出所随即出警处理,符劲松被当地派出所行政拘留10日并处以罚款。
当天事后,符春花前往海口市第三人民医院就诊,检查发现头部有可见皮肤挫伤痕,局部肿胀,触痛,左侧眶骨骨折。几天后符春花又因为头晕,前往海南省眼科医院进行检查,产生医疗费共计980元。
符劲松被行政处罚完毕后,符春花便通过各种方式向符劲松索要医疗费和电动自行车维修费,符劲松推托不见。符春花无奈之下,在2024年7月将弟弟再一次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未有证据证明伤情跟纠纷有关,仅赔偿电动自行车维修费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细心梳理了案件证据和还原案件真相以及符春花的框骨骨折到底和符劲松有没有关系,梳理审查符春花提交的CT影像诊断报告、门诊病历、电动自行车维修发票、《受案回执》《行政处罚决定书》、笔录等证据后,认定符劲松砸坏符春花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向符春花赔偿电动自行车维修费,符春花主张符劲松支付因维修电动自行车支出的21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琼山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谁主张谁举证,符春花主张遭符劲松殴打头部致左侧眶骨骨折,但符劲松当庭否认。同时,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并未认定符劲松存在殴打符春花的行为,事发现场的案外人在该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称双方存在推搡但没有伤情。符春花虽在双方产生争执之后经诊断存在受伤情形,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符春花受伤是因为符劲松导致,法院不支持符春花索赔医疗费的主张。
经审理,琼山法院当庭判决符劲松向符春花赔偿电动自行车维修费2100元,并驳回符春花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被殴打时要及时报案固定证据 不要随意破坏或移动证据
在生活中难免会跟人有争执起冲突,但在事件发生后如何固定证据,对事件的后续处理便成为一个难题。对此,海南瑞伊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积祯表示,当被人殴打时,固定证据是至关重要的,固定证据是追究犯罪者法律责任的关键。在被人殴打后,应及时采取措施固定证据,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
陈积祯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在被打后,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报案时,尽量详细描述被打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以及施暴者的身份信息等。公安机关会进行初步调查,并制作报案笔录,这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之一。如果可能,应收集与被打相关的物证,如凶器(如棍棒、刀具等)、衣物、鞋子、血迹等。这些物证可以证明施暴者的身份和施暴行为,对于案件的定性和定罪具有重要意义。
陈积祯表示,如果现场有目击者,应尽快获取其证言。目击者可以提供关于被打经过的证词,证明施暴者的行为和责任。在获取证人证言时,应尽可能记录证人的联系方式,以便后续联系和调查。如果条件允许,可以拍摄被打现场的照片和视频。这些影像资料可以直观地展示被打的情况和施暴者的行为,对于案件的定性和定罪具有重要作用。被打后,应及时到医院进行诊断和治疗,并保留好相关的医疗记录和费用发票。医学鉴定可以证明被打的事实和伤势程度,对于案件的定性和定罪具有重要意义,医疗记者和发票还可以当作索赔的依据。除了上述证据外,还应保留其他与被打相关的证据,如通话记录、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这些证据可以证明被打的原因和经过,对于案件的调查和审判具有重要作用。
陈积祯提醒,在被打后,应保持冷静,不要激动或情绪化,及时报案是非常重要的。报案后,公安机关会进行调查和处理,为受害者提供保护和支持。在固定证据的过程中,不要随意破坏或移动证据。这可能会影响证据的完整性和可信度,从而影响案件的定性和定罪。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提供必要的证据和信息。这有助于加快案件的进程,并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