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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放心消费单位管理办法,12月1日起施行

打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

  本报讯(记者杨晓晖)11月10日,记者从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放心消费单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计19条,旨在规范“放心消费单位”管理,打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办法》规定,“放心消费单位”星级由低到高依次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经营主体符合“放心消费单位”申报基本条件,自愿通过“放心消费在海南”系统申报即成为“放心消费承诺单位”,自申报成功之日起45日内为承诺公示期。

  《办法》指出,经营主体承诺应符合依法取得经营资质,经营满一年以上,有固定经营场所,一年内未被行政处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基本条件,还要符合星级要求。

  例如,“三星级放心消费单位”,要做到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亮证亮照经营;把好销售商品质量关,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管控措施,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权商品、“三无”商品等。

  “四星级放心消费单位”在“三星级放心消费单位”基础上,增加公布售后服务或投诉电话,有专人负责处理消费投诉的要求。

  此外,“五星级放心消费单位”在“四星级放心消费单位”基础上,增加要求为承诺实行线下购物7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按照《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实体店购买商品无理由退货指引(试行)的通知》规定执行);设立消费纠纷处理机构或消费维权服务站;设立消费维权先行赔付保障金;一年内消费纠纷处理率达到100%;实行在线解决消费纠纷(ODR)制度,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消费者投诉受理、处理、反馈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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