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杨晓晖
借钱不还,在很多人看来应该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无关刑事犯罪。然而,当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诱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借款,最终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时,这种“借款”关系就变成了“骗款”,涉嫌诈骗。
近日,琼海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
女子以借贷纠纷起诉
要求被告偿还4.6万元
今年4月,黎红将王丹丹起诉至琼海市人民法院。
黎红称,她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女子王丹丹。因王丹丹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王丹丹便向黎红提出借款6万元。双方协商一致后,黎红通过丈夫的银行账户,给王丹丹转了5万元,又在自己的微信上,给王丹丹转了1万元。
转账完毕后,王丹丹向黎红出具了一张《收据》,载明了收款事实,双方并未约定收款期限。此后,王丹丹陆续偿还了1.4万元,剩余4.6万元一直未还。
“每次叫她还钱,她就以各种理由推脱,之后更是不接电话。”对于王丹丹的态度和行为,黎红十分恼怒,她认为双方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丹丹归还4.6万元及利息。
然而,王丹丹却称,她跟原告黎红并不是朋友关系。
“我跟黎红的小姑子刘小玲是朋友关系,我之前并不认识黎红。”王丹丹谈起了她和黎红认识的过程。当时有个叫周州的人,自称有渠道拿公租房,王丹丹便成为周州的下线。由于黎红想购买公租房指标,刘小玲便介绍两人认识。
王丹丹称,自己确实是收了黎红6万元,但这并不是借款,而是黎红用于购买公租房指标的钱。
“我当时收了钱以后,将4.25万元交给了周州,自己留下了1.75万元当好处费。”王丹丹称,此后,周州因销售虚假公租房指标实施诈骗被抓。且周州已被法院判决和定罪,故4.25万元应由周州偿还。
王丹丹表示,自己愿意偿还黎红1.75万元,并已经退还了1.4万元,剩余3500元将在1-2个月内还清。
一个说是借贷纠纷,要求归还4.6万元;另一个说钱是用于购买公租房指标,只同意归还3500元。到底是怎么一回事,王丹丹该还多少钱?
法院审理查出“案中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来,2019年4月至2020年6月,案外人梁琪以买卖虚假的公租房指标为由实施诈骗。梁琪发展周州为直接下线,周州继而发展王丹丹为下线。
在实施诈骗过程中,梁琪为下线代理人提供了虚假的公租房租赁合同、公租房钥匙和公示名单,收取其直接下线每个公租房指标2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指标费,并放任下线代理人加价销售和继续发展下线,逐层赚取差价。
下线代理人介绍他人购买公租房指标后,按照事前约定,或截留差价后上交指标款,或将所骗取的公租房指标款全部上交,再由上线按照事先约定的“茶水费”“介绍费”返利给下线。
2020年4月30日,刘小玲经朋友介绍认识王丹丹后,想以黎红的名义,向王丹丹购买公租房指标。次日,黎红先后向王丹丹转账了6万元,想购买公租房指标。
王丹丹收取黎红、刘小玲支付的6万元后,自行截留1.75万元作为好处费,并将4.25万元支付给周州。因黎红未取得公租房,王丹丹同意向黎红退还1.75万元。
2020年9月5日,王丹丹因涉嫌诈骗罪,经琼海市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后被取保候审,并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2月25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决定对王丹丹不起诉,并解除对王丹丹的取保候审措施。
在得知梁琪、周州等人涉嫌诈骗后,刘小玲作为被害人,向琼海市公安局报案,2020年10月13日,琼海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2023年5月14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害人刘小玲通过王丹丹以6万元的价格,为黎红向周州购买1个公租房指标;被害人刘小玲的受骗金额为6万元,被告王丹丹已退款1.75万元;判决梁琪、周州等人犯诈骗罪,继续追缴诈骗钱款,并按被害人被诈骗数额发还给各被害人,责令梁琪、周州向刘小玲退赔4.25万元。
在诉讼过程中,黎红认可已收到王丹丹支付的1.4万元。王丹丹也承认,自己尚欠黎红3500元未付。
法院判决被告退还3500元
琼海法院审理了此案,认为借款合同的成立须以借贷双方存在借款合意为前提。
“原告黎红以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先后向被告王丹丹转账6万元用于购买公租房指标,被告也未向原告出具借据或欠条,双方并未达成借款合意,故对原告关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依法不予确认。”承办法官介绍,但被告王丹丹实际收取了黎红支付的款项,属于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了不当利益,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律特征,故本案应为不当得利纠纷。
据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由于梁琪、周州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刑罚,已经生效判决书已对事实作出认定,并判决责令梁琪、周州向被害人李小玲退赔4.25万元,故原告黎红损失的4.25万元已得到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处理,琼海法院不再重复处理。
至于被告王丹丹收取的1.75万元,王丹丹同意返还,且已支付1.4万元,尚有3500元不当利益应当返还,故王丹丹仍应向原告返还3500元。
因此,琼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王丹丹返还给原告3500元及利息。(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法律小贴士
借贷型诈骗
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在本案中,原告黎红以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这种名为“借”、实则“骗”的案例在日常生活中偶有发生。那么,如何区分民间借贷还是借贷型诈骗呢?
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瑾介绍,借贷型诈骗与民间借贷最根本的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则是由具体行为来判定。
据了解,借贷型诈骗通常是“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来欺骗出借人,进而使出借人因为错误认识而对财产作出处分;而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根据民法典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律师提醒,区分合法的民间借贷和诈骗行为要注意以下2点:一是注意借款人与出借人的关系。“一般民间借贷关系多发生在相互了解、相互往来的亲友之间,借贷关系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而诈骗则往往发生在双方当事人相识不久,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对方的信任。”律师介绍。其次,注意借款原因。合法的民间借贷中,一般是由于借款人确实遇到了困难,一时无力解决,才向他人借贷。而以借贷为名实行诈骗的,则往往是编造虚假的困难事实,或以高利息等利益为诱惑,骗取他人同情或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