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舒耀剑 通讯员陈婧妤)文昌市人民法院成功近日审结一起涉及劳动合同解除争议的案件,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被告李某于2017年1月到原告公司工作,直至2021年被调至海南文昌某项目工作。2022年11月11日,公司以出现严重经营困难为由,解除了李某的劳动合同。此时,李某尚有8万余元工资、前期垫付的5000元装修款未结清,还有1万余元职称补助也未发放。李某认为公司的行为违法,在多次协商无果后,便向文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垫付装修款、职称补助以及离职补偿金等相关费用。李某出示相关证据,文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了李某的合理诉求。
公司对裁决结果不服,向文昌法院起诉李某。文昌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辞退被告李某,却未能提供充足证据,且辞退手续与法规不符,故而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同时,公司绝不能无故拖欠工资,被告李某提供的证据有力证实了所拖欠工资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对于垫付的5000元装修款,李某提供了发票等相应证据,公司理应支付。对于职称补助,原告须向被告支付相应款项。
文昌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公司支付被告李某离职补偿金7万余元、薪资8万余元、垫付的装修款5000元以及职称证书补助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