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成沿
都说“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同在一个屋檐下的亲人,也难免有摩擦和红脸的时候。家住文昌市的赵某和姨妈林红(化名)的户口在同一户口本上,因为建房的事情,两人闹得不可开交。当地村委会以及相关部门组织调解了好几次,都无法平息,最后竟闹上法庭。林红申请宅基地建房获批后,因“一户一宅”赵某将当地镇政府告上法庭,诉请法院判决取消镇政府发给林红的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近日,文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林红的申请行为合法合规,镇政府颁发宅基地批准书的行政行为并无不当,判决驳回赵某所有的诉讼请求。
案情:
姨妈外甥同一个户口,户主姨妈申请建房引发纠纷
林红和赵某的母亲是同胞姐妹,赵某出生后随母亲落户在文昌市文城镇某村,后来赵某的母亲将自己的户口迁出该村,留下赵某的户口在某村,此时的户主还是赵某的外公。赵某的外公去世后,在2018年3月15日,林红以户主身份在文昌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办理了两本户口簿,其中林红持有一本,成员为林红及其子女,还有赵某,登记林红为户主;赵某持有一本,未登记户主信息,成员只有赵某及其儿子。
在2022年3月1日,林红以家庭住房困难为由向某村申请宅基地建房,并提交其4人的户口簿复印件。之后某村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将村集体所有的一块面积110.34平方米的土地安排给林红作为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并张贴公示。公示期满没有人提出异议,某村委会做出核查意见后提交给文城镇政府。文城镇规划所经对林红户所申请的宅基地核准后,文城镇政府作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公示》在该村委会张贴公示,公示期满没有人提出异议后,文城镇政府便向林红颁发了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此后,林红自行出资在该被批准宅基地上建房。在林红建房过程中,赵某多次制止无效,气急之下便以文昌市文城镇人民政府审批时未尽审查义务,违法向第三人林红颁证,根据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原则导致自己和儿子无法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严重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为由,将文昌市文城镇人民政府告上文昌市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镇政府颁发宅基地批准书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效,驳回诉请
文昌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开庭审理时,赵某又提出认定林红的申请行为无效的诉求,赵某认为,根据海南省农业农村厅颁布的《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规定,该案第三人林红向文城镇政府提出农村宅基地批准申请时仅以其个人名义,仅提供其个人名单提出申请,而非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其申请不符合上述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的规定,其申请行为无效。
文昌法院审理后认为,宅基地批准书是颁发给林红一家人建房用,赵某是林红的家庭成员,林红申请案涉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进行申请,该户申请的材料中有赵某户口信息,某村的村民代表会议也是讨论同意安排110.34平方米集体土地给林红一家作为农村住宅用地。虽然林红作为户主申请用地时提交的材料没有赵某儿子的户口信息,但宅基地批准书登记信息为户主林红,并非登记为林红个人,而且林红的申请行为合法合规,文昌法院认定林红的申请的行为有效。
文昌法院认为,根据《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办法》,林红为改善居住条件,向所在村申请在原宅基地上建房。该村受理其建房申请后,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该村将林红的建房申请报给村委会审核。村委会经审核,对林红申请在原宅基地建房的用地面积、四至等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在公示无异议后,村委会将林红的建房申请报文城镇政府审批。文城镇政府经对林红拟建房用地进行实地测绘,并进行合规性审查及现状审查后,依据《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等合法合规材料,向林红颁发涉案宅基地批准书的行政行为,并无不当。文昌法院当庭驳回赵某所有的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可以申请农村户口分户后,再去申请宅基地建房
村民遇到农村宅基地纠纷,该如何解决?对此,海南瑞伊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积祯介绍,农村宅基地起纠纷基本上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土地权属不清,另一种是土地权属清楚明确,不同情况处理方式也有所不同,在土地权属不清的情况下,协商是最基本也是最直接的方法。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进一步寻求村委会或乡级人民政府主持协商调解。
陈积祯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在协商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争议双方还可以申请乡级人民政府处理纠纷,由乡级人民政府决定争议地的归属,人民政府对争议地的处理决定是一种相对快速且具有法律效力的解决方式。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在土地权属不清的情况下,解决纠纷的最终途径,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裁决。
陈积祯提醒,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且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如果遇到赵某类似的情况,可以申请农村户口分户后,再去申请宅基地建房。农村户口分户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已具备分户条件,即子女结婚等原因需要分户;二是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规定的限额标准,需重建或扩建。若满足这些条件,可以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进行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