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敏 通讯员罗凤灵 吴笛)两团伙为牟利,在昌江黎族自治县周边非法取土采砂,形成了开采、装卸、运输、销售为一体的犯罪团伙,共非法采砂1.4万余立方米,不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土资源严重流失,也破坏了当地建筑市场秩序。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吴某、羊某田、文某等13人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至3年不等,并处1万元至6万元不等的罚金。
文某团伙非法采砂
7241立方米
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期间,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文某伙同杨某海、羊某田、冯某、李某任、李某强、莫某等人先后在昌江石碌镇、十月田镇等地非法采砂。其中,文某负责组织人员、对接买家做账、统筹资金分配;杨某海负责打点关系、通风报信,为规避打击提供帮助;羊某田负责找挖砂点及现场装车、登记车辆数;冯某负责提供货车运输、调运货车、疏通关系;李某任负责提供挖机挖砂及帮助冯某开货车。该团伙每次挖砂后运输至白沙黎族自治县某搅拌站交由莫某收购,文某凭票据与莫某结算后,获利由文某、杨某海及羊某田三人平分。
该团伙犯罪事实多达14起,非法采砂共计7241立方米。经鉴定,上述采砂点开采对象为建设用砂,属于矿产资源。在上述非法采砂活动中,文某等人获利6千元至6万元不等。2023年4月24日,文某、羊某田、冯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莫某、李某任、李某强、杨某海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件审理中,文某等5人各预缴罚金2万元,李某强预缴罚金1万元。
吴某团伙非法采砂
6794立方米
2022年3月至2023年1月期间,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吴某伙同汤某、羊某田、文某强、李某、黄某、林某等人先后在昌江石碌镇、十月田镇等地非法采砂出售。
该团伙犯罪事实多达6起,非法采砂共计6794立方米。经鉴定,上述采砂点开采对象为建设用砂,属于矿产资源。在上述非法采砂活动中,吴某等人获利1800元至4万元不等。2023年4月至7月,羊某田、李某、吴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7月5日,汤某、文某强、黄某、林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吴某预缴罚金15万元,林某预缴罚金3万元,黄某预缴罚金2.3万元。
省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吴某、羊某田、文某等13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