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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海南经济特区集体林地和林木流转规定》10月1日施行

明确林地和林木流转方式

  本报讯(记者陈敏)9月27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海南经济特区集体林地和林木流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集体林地和林木流转是指经营集体林地的权利人将其拥有的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依法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同时规定,存在未依法确权登记、权属争议未解决、属于共同共有但未经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等情形之一的,不得流转。

  《规定》明确林地和林木的流转方式。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和林木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规定》还明确细化林地和林木流转程序。比如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流转后,再次流转林地经营权的,要求流转双方应当于林地流转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书面告知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等。

  《规定》指出,林地和林木流转后,其开发、利用和管护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流转合同约定进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造林育林、保护管理、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依法认定和公布的古树名木保护等法定义务应当同时转移。采伐迹地流转的,应当于当年或者次年内按照更新造林有关技术标准完成迹地更新造林,确保造林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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