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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一购房者为少交税签“阴阳合同”

内容虚假 合同无效

  本报讯(记者舒耀剑 通讯员王雪晶)诚实信用、契约精神是做人最基本的准则。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常有当事人为减少缴纳税款,签有两份不同的“阴阳合同”。对此,法院会如何认定呢?近日,文昌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双方签订的“阴阳合同”无效。

  据了解,今年3月24日,钟某与王某、张某在某房产公司的介绍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张某将案涉房屋出售给钟某。当日,双方还就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以房屋抵押暂代房屋过户来减少应缴纳的税款。

  合同签订后,钟某于当日按照合同约定向张某某转账支付了3万元并备注“某某房购房定金”。后因王某、张某无法办理房屋抵押公证委托手续,双方发生争议,钟某在4月16日向张某发出《解除合同告知函》。4月19日,钟某收到王某、张某退还的3万元。随后钟某主张,王某、张某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应向钟某双倍返还定金,扣除已经返还的3万元,王某、张某应再向钟某支付3万元。

  文昌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相关内容是以虚假的意思表示掩盖合法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该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基于此,依法驳回了钟某以王某、张某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案涉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违反合同约定为由诉请王某、张某再支付定金3万元的诉讼请求。

  审理法官提醒,实施民事行为要秉持诚信,只有严格遵循诚信原则,才能保障经济活动中财产流转的安全和正常进行,依法纳税是公民的义务,每个公民在经济活动中都应该自觉诚信缴纳税款,通过虚假的价格协议或行为来少缴税款,本质上还是规避纳税义务的行为,不但有违诚信,还可能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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