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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校内被打住院、在体育课造成损伤,律师——

并非所有伤害事件都需学校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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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申王军

  根据海南省教育厅发布的《海南省全日制中小学2024—2025学年度校历》,今年秋季学期中小学生9月1日注册报名,9月2日正式开学。“神兽”很快就要返回校园,学生在校内的安全又成为家长和教师关心的问题。结合近期的一些案例,围绕学生在校安全等问题,记者采访了部分家长、教师。

  案情:学生校内受损害引发纠纷

  8月13日,文昌市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例,小莉(化名)与小梦(化名)原系某校初中同班同学,某日晚自习课间,小莉在厕所扇小梦巴掌,之后小梦突然出现四肢抽搐、口吐白沫、小便失禁等情况,随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癫痫持续状态。次日,公安部门向小莉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随后小梦父母向小莉一家索要医疗费、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无果,便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莉及其法定监护人承担60%的连带侵权责任,学校承担40%的侵权责任,保险公司对学校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在保险范围内予以承担。

  无独有偶,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一起案例。上海某中学体育课上的足球比赛中,小跃(化名)和小浩(化名)发生碰撞,小跃摔倒受伤构成十级伤残。上海虹口区人民法院认为,上海某中学组织学生进行足球比赛是正常的体育课教学,在比赛前告知了学生注意事项和安全要求;进行足球比赛的场地草皮虽有一定程度磨损,但未见明显不平整等不适合开展体育活动的情形。事后学校保健室对小跃的伤情作了初步处理并及时通知家长,没有加重小跃的伤情。因此,学校在本次教学活动中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小跃作为中学生,对于足球比赛存在的运动风险应具备相应的认知水平。小浩作为足球比赛运动的参与者,在主观上没有侵害小跃的故意,行为上也没有犯规或故意碰撞的情形,对于小跃的受伤不存在过错,故小浩及其监护人不应对此次事件承担侵权责任。小浩及其监护人自愿补偿小跃2000元于法无悖,应该予以支持。

  观点:家长认为学校应该严格管理

  海口市五源河学校家长梁先生8月22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己平时对孩子管理比较严格,也经常教育孩子在学校要注意安全,但如果自家孩子没有错,在学校被欺负了、受伤了,还是会和学校讨要说法,学校该承担的责任一定要承担。

  海口市农垦一小家长萧女士对此有不同看法。“我家孩子平时比较皮,活泼好动,喜欢和同学们一起玩闹,即使有什么磕磕碰碰的,只要不是大问题,我们家长都不会太过于计较,毕竟都是好动的年纪,怎么可能让孩子们不上操场不运动?”萧女士说。

  听了文昌法院发布的案例,海口市一家长激动地说:“谁家孩子在学校挨打了,父母能不恼火!学校一定要补上这些漏洞,真的出了什么事情,该承担的责任一定要承担。”

  8月22日,我省某中学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老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学生入学都会购买校责险和相关的意外保险,学校每个月也会安排相关的安全教育主题班会和主题教育,给予学生正确的引导,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尽量避免学生校内外意外事故的发生,万一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事故,会客观依照相关责任公平公正处理,也希望家长和老师做好家校共建,信任学校,共同为孩子们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海口市某中学张老师说:“学生在学校出事了,确实应该区分是什么事,根据不同的事情来确定学校怎样担责。一般来说,正常的体育运动学校还是会积极鼓励的,但是如果存在霸凌的苗头,学校也是会结合‘护苗’专项行动大力整治的。”

  律师说法:学校是否担责视情况决定

  那么如何判断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生又是否需要担责?为此,记者8月23日采访了海口上哲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天佑。

  李天佑表示,学校对在校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第一千二百条的规定,学校对在校期间发生的学生伤害事件负有一定责任,但并非所有伤害事件都需学校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其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过程中存在过失或疏忽。如果学校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并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那么学校不应对学生之间因不可预见或无法避免的事件承担全部责任。过度追究学校的责任会导致学校管理过于谨慎,甚至可能损害学生的自主成长和风险意识培养。

  李天佑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因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体育活动而受伤的,一般不要求其他参与者或组织者承担侵权责任,除非有证据表明有过失、故意或违反安全规则的情况。因此,法律确实对体育活动中的自担风险原则有所体现。”

  李天佑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对学生的行为进行管理,预防和制止校园欺凌行为。校园欺凌是一种严重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学校负有防范和教育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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