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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22日 星期四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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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一“外嫁女”领取集体土地补偿款被拒,起诉村集体经济组织获法院支持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潘德刚 制

  ■李成沿

  家住文昌市的陈女士(化名)到海口市某村回娘家领取村集体土地补偿款时被拒。近日,她起诉至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诉请其所在的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土地补偿款500元。最终,她的诉请得到了法院支持。

  “外嫁女”到村委会领取集体土地补偿款被拒

  陈女士诉称,娘家村里发放村集体土地补偿款,每个人有500元,但她到村委会领钱时,负责发放的人却告诉她,已经嫁出去的女儿,和村集体的土地补偿款没有关系。

  陈女士愤愤不平,认为明明自己的户口还没迁出村子,也没有在嫁入地的村子签领过任何土地补偿款,村委会不能以她是“外嫁女”为由,不发土地补偿款。

  陈女士越想越气,便将其所在的某村集体经济组织起诉至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诉请某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其支付土地补偿款500元。

  法院判决:村集体经济组织向陈女士支付土地租金500元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认为案件事实明白、清楚,便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村土地相关权益的受益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经民主议程决定分配的时候,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享有土地租金分配权的前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原始取得,二是加入取得。该案中,陈女士自出生起户口便依法登记在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某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的股权证中载明陈女士享有某村的成员股,故陈女士已经基于出生的法律事实,原始取得了某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虽然陈女士已经出嫁,但其在嫁入地并未享受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福利和待遇,也无证据证明陈女士取得了其他稳定的替代性生活保障,故在某村集体案涉土地出租时,陈女士仍具有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分配案涉土地补偿款的权利。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拒绝向陈女士发放案涉土地租金的行为违法,侵犯了陈女士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

  最终,美兰法院支持陈女士的诉求,判令某村集体经济组织向陈女士支付土地补偿款500元。

  律师说法:妇女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权利

  近年来,“外嫁女”土地权益保障问题持续引发社会热议。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一直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所谓“外嫁女”,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指的是和外村人结婚、户口仍留在本村的妇女,广义还包含嫁入本村、户口迁入的“内嫁女”,包括离婚或丧偶的妇女、入赘女婿等。如何保护“外嫁女”的土地权益?记者就此采访了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符雯妃。

  符雯妃介绍,现行法律政策规定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征地补偿费分配权。同时,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在现实中,农村妇女尤其是“外嫁女”,这些权益往往会被忽略,许多农村“土政策”习惯以男性为户主,女性权利被边缘化,加上传统陈旧观念“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作祟,导致部分农村妇女因征地、流转等原因失去土地。虽然权益被损害,但由于维权成本较高,许多“外嫁女”选择不了了之。

  对此,符雯妃建议,“外嫁女”要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保护,同时要推陈出新,强化创新土地经营方式,探索以农户为单位,按照家庭成员人均分配土地的制度,使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享有平等地位,避免“两头空”。街道办、乡镇、村委会要指导规范完善村规民约,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树立男女平等新风尚,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偏见,保障“外嫁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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