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敏)7月31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海南省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目前我省有校外托管机构3200余家,托管中小学生约11万人,约占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总数9%。
《规定》明确校外托管机构在场所设置、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工作人员等方面的规范要求。在场所设置方面,规定托管场所与危险化学品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场所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严禁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室、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建筑内,符合疏散逃生、房屋结构安全标准要求等;在消防安全方面,规定校外托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疏散逃生演练,并符合用电要求;在食品安全方面,规定校外托管机构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登记,设置专用的备餐间或者专用操作区,按照规定进行留样,不得制售高风险食品等;在工作人员方面,要求校外托管机构根据托管学生人数配备工作人员,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涉毒等违法犯罪记录,工作人员应当身体健康、没有精神性疾病。
《规定》明确,校外托管机构应当根据托管学生人数配备工作人员,托管学生在25人以下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工作人员。每增加15名学生的,应当相应增加1名工作人员。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对工作人员、托管学生进行登记造册。
《规定》明确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履行的管理义务,明确校外托管机构不得违规开展中小学课程教育和学习辅导活动,不得采取强迫或者诱导的方式向托管学生推销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宣扬含有危害学生身心健康或者违背公序良俗内容的信息等。
《规定》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对校外托管机构违反场所设置、食品安全、查询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记录以及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等规定的行为设置了罚则。
《规定》明确,校外托管机构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工作人员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