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太东 通讯员刘涵婧 邓鹏)近日,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某胜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5万元。宣判后,陈某胜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2015年至2023年期间,陈某胜利用担任乐东黎族自治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住房发展岗负责人、报账人的职务便利,为李某标、陈某等7人在县迎新小区2019年公共租赁住房工程、迎新小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三期)、保障性住房小区的零星维修工程等工程项目拨付款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人员财物共计55.5万元。
乐东法院认为,陈某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5.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综合陈某胜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作出上述判决。